浙江省政府以政府规章形式公布的《浙江省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办法》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标志着这个省公共机构(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节能迈上了法制化轨道。
办法规定,除特殊温度要求的区域外,公共机构的室内温度控制标准为:夏季不低于26摄氏度,冬季不高于20摄氏度;会议数量、规模和会期要合理控制,充分利用机关内部场所和电视电话、网络视频等方式召开会议;电梯开启的数量、楼层和时间要合理设置;照明电路要实行独立分控和智能化控制,使用高效节能照明产品。
此外,公务用车节能管理,也是浙江省政府“立规矩”的重点。办法指出,公共机构实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保有数量;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严格执行车辆强制报废制度;实行公务用车登记、节假日封存停驶、定点加油等制度;建立车辆油耗台账,执行百公里耗油分类控制标准,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对油耗和维修保养费用实行单车核算。积极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和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
浙江省政府指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