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昨日从市法制局获悉,该局起草制定的《珠海市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该《办法》旨在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减少重大行政决策的随意性、避免决策失误。
据了解,《办法》确定了应当举行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完善了听证程序,并要求将听证报告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针对听证的范围,《办法》第三条规定了凡是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规划编制、民生事项以及有必要进行听证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草案,行政机关在作出决策前,必须以听证会等形式就拟作决策公开听取、收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而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事项范围,将有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纳入听证目录管理,及时制定、完善及公布相应的听证目录。
为保证听证参加人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办法》还明确了决策事项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市民、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以及熟悉决策事项的行业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相关企业和技术部门的代表可以通过个人自愿报名遴选、委托相关组织推选、听证组织机关邀请等方式参与听证。
“听证组织机关应当根据听证事项合理确定听证参加人数量,但不得少于8人,且决策事项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不得少于全体听证参加人的四分之一。”《办法》称。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还强调了听证程序和听证报告对行政决策的约束作用。《办法》要求将听证报告作为行政决策的重要参考,规定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政府法制机构不得通过合法性审查,行政决策机关不得作出该项行政决策。此外,《办法》还提出,行政决策机关对大部分听证参加人明确反对的行政决策,应当进行进一步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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