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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统一登记不能本末倒置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时代周报    点击数:1136    更新时间:2014/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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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年伊始,争论多年的不动产登记难题,已进入逐步破局的攻坚阶段。

  近日,国土资源部副部长徐德明在全国国土资源工作会上表示,国土部将协调有关部门建立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加快组建不动产登记局,开展不动产统一登记。徐德明称,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新职能,建立实施以土地为核心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中国产权管理体制机制的重大改革。

  事实上,2007年的《物权法》就明确了要实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但统一登记的范围、执行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都不清晰。在保护产权方面迈出历史性一步的《物权法》本身就是在激烈争议中诞生的,对此棘手难题也是“搁置争议”,未作出具体的制度安排。

  到新一届政府上任之后,2013年开始进入实质性操作阶段。

  回顾2013年的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时间线”,不难发现,徐德明的表态实际包含三个新的要点: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将以土地为核心;将组建专门的不动产登记局;国土资源部将成为这一举动的主导机构。

  对于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目的,坊间多论及“征税”和“反腐”两点,在当下也就是开征房产税和建立官员财产公开制度的问题。但实际上,这至少不应该是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主要目的,最多只能说,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有利于推动房产税的征收和官员财产的“阳光化”。2013年3月,有关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的相关文件已经指出,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为了“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公众谈论征税和反腐的问题,表达了民间的一种期望,但作为一项长期缺失的市场经济的“基本性制度”,主事者不应当也不会以此为制度建设的出发点。

  “以土地为核心”的说法,客观来说是合乎国际惯例的,在大多数实施不动产登记的国家,其正式的名称多为“土地登记”制度,但涵盖了土地产权和房屋产权的范围。这一说法也平息了过往围绕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具体实施措施的争议,但当初的争议却深刻凸显了中国不动产制度中的一个悖论。过去,土地管理部门认为,将不动产登记整合到土地部门,可以做到对不动产登记的全覆盖;而房屋管理部门认为,在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购房者或建房者对土地只享有使用权,对房屋却享有所有权,所以不动产统一登记应当归房产部门管理。

  拥有完全产权的房屋,却建造在不完全产权的土地之上,这不免让人有“空中楼阁”之感,“以土地为核心”,又如何能“有效保护不动产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呢?这一悖论将长久拷问试图建立市场经济“基本性制度”的主事者,也是亿万拥有住房的公众心头难以放下的一块巨石,更不用说那些“小产权房”的业主了。所谓基本性制度,不能回避产权问题之积弊。

  不动产登记局当然应该建立,这将扭转过去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格局。但是,过去的不动产登记制度的主要弊端,就是太过于侧重行政管理性,如果还是把不动产登记仅仅当作一种行政管理的方式,在当前土地、房屋、林地、草原这些不动产管理机关分离的状况下,无论是国土部还是住建部或者其他部门来牵头建立不动产登记局,都难一统天下。因此,应当将不动产登记的职责与不动产的行政管理机关相分离,保持登记机构的中立性与公信力。

  总而言之,不动产统一登记是未来方向,但不能本末倒置:既不能单纯为了方便征税的目的,而忽略基本性制度建设的根本,也不能只是多设立一个行政管理部门,而忘记转变政府机构职能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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