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获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这部被称为“湖北最严水法”的地方性法规,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鸣表示,省人大将督促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标准及实施细则,促使条例有效实施。
我省是水资源大省,又是三峡库区所在地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近年来,我省面临湖泊数量减少、湖泊面积下降、水污染事件频发等困境。数据显示,上世纪50年代初,我省水域面积在100亩以上的湖泊有1332个,但到上世纪80年代末,这个数字减为843个,水面面积也从8528平方公里减至2983平方公里。
我省近年先后出台了《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1999年)、《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2000年)、《湖北省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06年)、《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2012年)。然而,水资源的恶化现状,迫切需要一部更加强有力的护水重典。
行政首长负责制,是此次《条例》的最大亮点。《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未完成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制的,由上一级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不能尽职尽责,使辖区内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水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则意味着一旦某个行政区域发生水环境损害,要对行政首长进行终身责任追究,其履历表上将会有终身的污点,影响到提拔任用。
对排污企业“按日计罚”的规定,也备受关注。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滕鑫曜表示,这主要是针对企业排污“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状,对拒不整改的违法单位、个人,可依法按天数每天进行处罚,只要其不整改,就可“一直罚下去”、“罚到违法者倾家荡产”。
水污染防治立法引发各界高度关注,20多万公众参与为草案提建议活动。这也是我省第一次将事关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提请人大会审议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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