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阶梯水价全面实施出框架 确定至少三级基准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780    更新时间:201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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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部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通过充分发挥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意见》提出了加快建立完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的主要目标,即在2015年底前,设市城市原则上要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实施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居民阶梯水价制度。

  《意见》规定,水价阶梯的设置应不少于3级。第一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第二级水量原则上按覆盖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水量确定,体现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第三级水量为超出第二级水量的用水部分。

  各地应结合当地实际,根据《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和近3年居民实际月人均用水量合理确定分级水量。第一、第二级水量可参考《各地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量建议值》确定。各地可进一步细化阶梯级数,设置四级或五级阶梯。

  据了解,国家将对户表改造资金实行支持政策,各地列入全国城镇供水设施改造与建设“十二五”规划的管网改造项目,可将户表改造工作纳入项目建设内容;地方也要加大力度,通过增加财政投入、发行企业债券等多渠道筹集资金,限期完成“一户一表”改造。

  在完善阶梯水价的保障措施方面,《意见》还要求,做好方案论证和听证。各地在制定居民用水阶梯价格方案的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实施方案进行认真研究论证。方案形成后,应按《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规定进行听证后实施。

  针对《意见》的出台,地方也做出了反应。据了解,在1月15日举行的两会政务咨询会上,北京市发改委主任张建东透露,备受社会关注的居民阶梯水价制度,今年上半年有望启动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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