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20日,美国纽约州的发明人Gertrude Neumark Rothschild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提出申请,要求对发光二极管(Short-Wavelength Light Emitting Diodes)、激光器二极管(laser diodes)及其下游产品进行337调查。涉案产品的美国海关税号为:85414020,85414060。
本案涉及新加坡、中国台湾、日本、马来西亚、中国、韩国、芬兰、瑞典8个国家(地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确定了34家涉案企业,其中日本11家,台湾地区8家,中国6家,韩国3家,美国国内2家,新加坡、芬兰、马来西亚和瑞典均为1家。
原告指控包括6家中国大陆企业在内的全球34家公司侵犯其专利权,生产、销售二极管产品,要求USITC对此启动337调查并发出普遍排除令和禁止销售令,禁止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对中国企业而言,所有中国企业生产的涉嫌侵权的二极管及其下游产品都可能因此永远无法进入美国市场。
中国6家应诉企业为:(1)深圳超毅光电子有限公司(Exceed Perseverance Electronic Ind., China);(2)广州市鸿利光电子有限公司(Guangzhou Hongli Opto-Electronic Co., Ltd., China);(3)佳光电子有限公司(Lucky Light Electronics Co., Ltd., China);(4)深圳凯信光电有限公司(Shenzhen Hensel PhotoelectronicsCo., Ltd., China);(5)深圳市洲磊电子有限公司(Shenzhen Unilight Electronic Co., Ltd., China);(6)深圳市雅佳誉电子有限公司(Shenzhen Yajiayu Electronics Co., Ltd., Chin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