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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刑缘于销售假冒黄金首饰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点击数:350    更新时间:20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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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枞阳县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被告人汤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万元。2月23日该判决生效。

  汤某在枞阳县钱桥镇经营金银加工店,自2012年6月份以来,汤某为获取利润,遂从外地购买其他牌子的黄金首饰,并购买“老凤祥”的戳子,在其购买的黄金首饰上戳刻上“老凤祥”三个字,后在其经营的加工店内向顾客销售假冒的“老凤祥”牌黄金首饰。截至2013年4月份,合计销售11万余元。

  枞阳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数额较大,已触犯刑法的有关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安机关查获的140.3克假冒老凤祥黄金首饰尚未销售,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故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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