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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岛核事故三年再思考 核共体呼吁损害赔偿立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浪网    点击数:932    更新时间:20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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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国际核保险共同体主席埃罗-荷马一行来到中国,与国内专家探讨核巨灾保险与核损害赔偿制度。核共体认为,中国在核安全和损害赔偿方面立法缺位,并且赔偿限额远低于国际水平,呼吁中国吸取福岛核事故教训,尽早完善我国核损害赔偿制度。

  福岛核事故赔偿额将达640亿美元

  至今距2011年3月11日的福岛核电站泄露事故已将近三年,但事故赔偿还在缓慢而艰难地进行。根据东京电力的最新财报,截至2014年1月24日,东京电力累计赔偿约195万份索赔申请,累计支付赔款约3.4万亿日元。而预计支付给社会公众的整体赔偿金额将达到5万亿日元(约合500亿美元)。

  如此巨额的赔偿由谁来承担?据中国核工体执行机构总经理左惠强介绍,按照日本相关法律规定,核电运营商需要“无上限”地承担核事故对第三者带来的损害。运营商按照规定需要持有1200亿日元(约合12亿美元)的强制性财务保证。

  “剩下的所有赔偿损失都是东京电力,靠政府担保、去融资,不断靠运营偿还银行贷款。”左惠强指出。

  据悉,经过长期的争论,日本政府于2011年8月3日正式推出《原子能损害赔偿支援机构法》,通过成立原子能损害赔偿机构这一特殊目的的公司来实现对东京电力的支援。

  按照上述支援机构法的规定,政府、东京电力、金融机构、其他核电运营商、电力消费者和东京电力现有的股东将共同为福岛事故埋单。

  而福岛核事故之后,引发了各国对核工业发展的再思考以及对核损害赔偿的立法。据国际核保险共同体主席埃罗-荷马介绍,目前有核工业的国家为27家,总的来说,除了欧洲,核电机组在全球增长而不是减少。韩国、沙特、印度、中国、俄罗斯等继续发展的姿态坚决,德国等则谨慎观望。

  不过有一点则是普遍的,即发达国家进一步加快核损害赔偿体系建设的进程。绝大多数有核电站的国家纷纷修改国内法以适应变化。

  各国加快完善核损害赔偿立法

  目前,世界上绝大多数有核电站的国家都和部分没有核电站的国家都建立了各自的核损害赔偿责任法律制度,有些国家还加入了相关的国际公约。关于核损害赔偿的国内立法,部分国家以独立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另外一些国家是在原子能法或核安全法中以独立章节列明。

  荷马表示,在各国建立的法律体系中,一般都是把责任归结在核运营商一方,无论过错方是运营商还是设备生产者。有的国家规定运营商承担无限责任,如芬兰、德国、奥地利等,而大多数国家规定运营商承担有限责任,并且强制实现最低财务保证。

  这意味着,核电运营商提供的最低财务保证。该财务保证可以采用购买商业保险、预存保证金、开立信用证等方式进行,由于核第三者责任保险具有长期可获得性和稳定性、价格低廉、赔偿及时等特点,绝大多数核电运营商采用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

  而近年各国也在纷纷修订国内法,扩大核电运营商的赔偿责任和范围。如西班牙国内法对一次核事故规定的最高赔偿限额达到12亿欧元,日本从600亿日元提高到1200以日元,英国拟从1.4亿英镑提高到10亿英镑,加拿大拟从7500万加元提高到6.5亿加元。韩国也正在考虑大幅提高赔偿限额等。

  另一方面,核损害索赔期限延长也是国际趋势。目前核损害客观诉讼时效一般是10年,2004年《巴黎公约》和1997年《维也纳公约》将生命丧失和人身伤害的索赔期限延长为核事故发生之日起30年。

  中国核损害赔偿立法缺失

  尽管中国也是核电大国之一,核损害赔偿体系建设却并不完善。荷马指出,中国没有任何关于核损害赔偿责任的专门法律,也没有加入任何国际公约。此外,中国目前仍然是核营运者损害赔偿限额最低的国家之一。

  据悉,目前我国对于核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散落在几部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行政规定中。其中最新的规定出自国务院向国家原子能机构做出的《国务院关于核事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国函[2007]64号,下文简称“64号文”)。

  64号文规定,核电站营运者和乏燃料贮存、运输、后处理的营运者对一次核事故所造成的核事故损害的最高赔偿额为3亿元人民币(6.1463, 0.0013, 0.02%),其他营运者的最高赔偿额为1亿元人民币;应赔总额超过规定的最高赔偿额的,国家提供最高限额为8亿元人民币的财政补偿。

  左惠强解释指出,目前各国规定的中最低财务保障最高可达12亿欧元,而一般也在6-7亿美元,中国64号文中规定仅有3亿人民币(约合4800万美元),与国际的水平相距甚远。

  “目前中国核运营商为自己的财产投保可以达到20亿美元,而损害赔偿只有3亿人民币,核电厂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成本显然还不够多。”左惠强这样指出。

  核共体组织认为,福岛核电站事故给我们敲响了警钟,重大核事故发生的概率虽然很低,但是还是有可能发生的,事故导致的社会和经济后果异常严重。由此应抓住《核安全法》起草工作的机会,健全我国核损害赔偿法律制度。

  核共体呼吁分散核事故风险

  虽然在福岛核事故之后,我国核电发展停滞了一段时间,但经全面安全检查后,继续走上了核电发展的道路。目前我国仍然每年新上2-3台机组。

  “我国在建项目是28台,运营是20台机组,还处于核电大发展,未来10-20年核运营商还处在还贷期,应该把风险充分分散,而不是集中在核电内部、银行或国家。一旦不幸出现核事故,风险集中带来的打击是巨大的。”左惠强表示。

  据介绍,一般商业保险都是将核事故排除在外的。而各国分散核事故的方法是购买核事故损害赔偿险,目前国际核共体已经在26个国家有各自的核共体组织,覆盖了27个国家的核事故保险需求。

  各国核共体之间的关系是风险互换,每一单业务都会逐笔分保。也就是说一家核运营商的保单,将在全世界核共体成员之间分保,这样就将风险分散到了全世界。核共体的一些机制和章程设置也可以保障成员承担的份额都在严格的自己财务能提供的保障之内。“目前,目前中国核共体有25家成员,

  涵盖了国内最主要的财产保险公司。而国际核共体的成员则超过200多个。完全有能力最大化分散和消化核事故带来的风险。”左惠强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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