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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税立法需考虑“70年使用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京报    点击数:1563    更新时间:201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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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税与房产税有很大的区别。房地产税的征收对象包括了房屋和土地两块内容,要求民众为一块并不具有所有权的土地纳税,这在税理上是很难说通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阚珂在全国两会的会场上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房地产税已由全国人大相关工作部门和国务院相关机构共同起草,条件成熟时依法提起审议。全国人大正在研究和起草文件的这一税种名为房地产税,这与最近几年在房地产调控中持续提起的房产税有很大的区别。

  1951年8月,当时的政务院公布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并在城市征收这一税种。1973年,为简化税种,将已经缴纳工商税的企业所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只对有私人房产的城市居民、外国侨民继续征收这一税种。1986年,国务院发布房产税暂行条例,原来的房地产税改为房产税,这一字之改是为了适应1982年公布的宪法中城市土地属于国有的规定,既然城市居民不再拥有私人产权意义上的土地,向其征收房地产税就失去了法理依据。

  现在有关方面决定将房产税改为房产地税,要求商品房业主为其所属房产连同其房产所依附的土地支付税赋,这可以理解为是一种“返璞归真”。但是,相比于原先的房产税,房地产税的推行面临着更复杂的困境。

  顾名思义,房地产税的征收对象包括了房屋和土地两块内容,但是,现在商品房的土地并不是无偿划拨,而是通过招拍挂已经实现了财产权转移。当然,房屋作为一种大宗商品,即使房主拥有了对土地的完全产权,由于土地具有稀缺资源的禀性,因此国家仍然有理由要求房主纳税。然而,我国房地产市场上的土地虽然是通过市场化的拍卖进入市场的,但国家出让的只是70年的使用权,这意味着房主支付的地价更准确地说应该是这块土地70年的承租费,而不是与拍卖相对应的土地买入费。显然,要求民众为一块并不具有所有权的土地纳税,这在税理上是很难说通的。

  在几年来的房地产调控中,房产税是被作为一个可以遏制房价的工具而提上议事日程的,但实际上,国家目前在房地产市场上通过土地拍卖和房屋在建造、销售过程中的税收所获得的收益,已占到房价的六成左右,在这个基础上再征收房产税,只会造成房价的进一步走高。

  将房产税改为房地产税,本是让市场回归正途的一个重要举措,但前提是需要改革现行的土地拍卖制度,否则房地产税的立法很可能沦为空中楼阁。而推行这样的改革并不容易,它需要啃下一系列的“硬骨头”,包括一些地方政府在这个市场里已经固化的利益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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