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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修订行诉法 “民告官”阻碍有望破除
作者:范春生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925    更新时间:201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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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在召开的全国两会传出消息,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年将对行政诉讼法进行大幅度修订。作为三大诉讼法之一,行政诉讼法的修订广受关注。业内人士认为,此次对行诉法首次“大修”,表明存在已久的“民告官”阻碍将会逐步得到破除,中国社会民主程度进一步向前推动。

  中国“民告官”第一案发生在浙江。1988年8月,浙江省苍南县农民包郑照因不满县政府下发的《关于强行拆除包郑照违章房屋的决定》,将县政府告到了法院。这一举动在当时引起了巨大反响,尽管案件最终以包的败诉告终,但作为“中国民告官第一人”,包郑照站在了中国行政诉讼的起始点上。

  包郑照案后不久,1988年11月,在辽宁中部某县发生一起母子三人状告公安局的案件。这是辽宁第一起“民告官”案件。该县农民阎静波与邻居梁淑艳发生占道纠纷,双方互相撕扯中,阎静波与两个儿子将梁淑艳打伤。县公安局作出决定,对阎静波和一个儿子施以警告,对另一个儿子行政拘留七天,同时,承担梁淑艳的医疗费用和误工损失。

  阎静波母子三人认为公安局认定他们殴打梁淑艳没有事实根据。不久后,请人书写诉状,到县法院起诉公安机关,被受理立案。事后阎静波说:“法院能受理我们的案件,我很高兴,以前谁敢告公安局呢!”

  3个月内,中国一南一北两起“民告官”案的相继发生,反响极大,引发了人们对法治进步的思考和憧憬。而在当时,行政诉讼法尚未出台,并没有专门的法律为老百姓撑腰。

  包郑照、阎静波不会想到,就在他们和政府对簿公堂几个月之后,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行政诉讼法,并确定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至此,“民告官”有了正式的法律依据,也开启了法治的新时代。

  辽宁省法学会宪法行政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王志权告诉记者,行政诉讼制度确立之后,中国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迅速提高。行政诉讼“民告官”与民事诉讼不同,它不单纯是一个救济法和诉讼法,更是一部监督法,是人民依据宪法赋予监督权,通过司法权对行政权的一种监督行为。

  中国的行政诉讼法实施至今,大致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即实施初期、实施的艰难期和发展的成熟期。其中成熟期主要是在2000年以后,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稳步提高,“民告官”的受案范围在扩大,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在放宽。与此同时,人们开始重新审视这一制度,开始学会用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国法学会会员孙长江认为,此次行诉法“大修”,将会破除“民告官”的阻碍,而各地此前一直探索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等制度,使得“民告官”机制日臻完善。“民告官”的法律制度和配套体系凸显生命力。

  早在1998年6月,陕西合阳县政府、法院联合下发了一个实施意见,提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2002年,辽宁省沈阳市政府也发出了《关于建立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的通知》;今年初,辽宁省政府法制办表示,今后辽宁省将严格执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制度,民告官,政府及政府部门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不低于70%。

  一系列的办法,使得“民告官”官在法庭上难现身的顽疾得到解决。此外,一把手出庭、用简易程序处理行政诉讼案件等措施也陆续在一些地方出台。

  如今,随着行政诉讼法的首次“大修”,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行政权力行使的法律相继出台或修订,中国行政立法的体系日趋丰富和完善,“民告官”正在迈入一个全新的阶段。

  “可以想象的是,在此过程中,中国的法治和社会进步也必将跨入新时代。”孙长江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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