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实现并轨运行。记者20日从财政部了解到,地方政府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需整合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含2014年以前的在建廉租住房)。
据了解,地方政府原用于廉租住房建设的资金来源渠道包括从基本建设投资安排的资金、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安排的资金、从土地出让收益安排的资金等。省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任务,统一下达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
廉租房和公租房并轨后,原廉租住房租赁补贴资金继续用于补贴在市场租赁住房(包括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为避免政府重复投资和补贴,对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低收入家庭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一律采取租金减免方式予以保障,不再发放租赁补贴。各地发放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应当按月或按季均衡核发,不得采取半年或一年集中一次性发放方式,年度最后一次核发租赁补贴必须在12月25日前完成。
省级财政要督促市县财政部门对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结余资金进行全面清理,盘活政府存量资金。对于因资金拨付不及时形成的结余资金,要根据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对于因工程进度缓慢而形成的结余资金,要督促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加快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对于应发未发租赁补贴形成的结余资金,要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对于项目已经完成或租赁补贴已发放而形成的净结余资金,要相应减少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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