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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公务接待新规:接待10人以内陪餐不超3人
作者:董亮  刘依林…    文章来源:成都晚报    点击数:906    更新时间:2014/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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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成都晚报记者从四川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获悉,《四川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正式出台,明确提出不得提供鱼翅、燕窝,房间以标准间为主,出行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党政机关各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汇总本部门国内公务接待情况,报同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将严肃处理。审计部门则要将公务接待经费开支、内部接待场所建设等情况纳入审计内容。

  无公函 不接待不报销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和报销相关经费。”《办法》明确,公务外出确需接待的,派出单位应当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行程、人员和需协助安排的食宿标准,对能合并的公务接待,接待单位要统筹安排,按“先审批、后接待”的管理程序,根据派出单位公函拟定接待方案。接待单位还应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经接待单位相关负责人审签后,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一并接受审计。接待清单应当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明细,并会同财政部门公开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制度规定、标准、经费开支、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制度,每批次公务接待活动结束后,应当按规定及时结算。接待费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原始票据、派出单位公函和接待清单(简称“三单”),“三单”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不组织迎送 严控“陪吃”人数

  办法要求简化公务接待形式,国内公务接待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此外,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参加迎送,并严格控制陪同人数,不得层层多人陪同。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办法》规定,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价格等实际情况,按照当地会议用餐标准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并根据有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定期进行调整。

  严控随行车辆 不用私人会所

  “餐饮应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除了对餐饮提出严格要求,《办法》对于住宿与用车,明确要求在定点饭店或者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安排,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执行协议价格。

  公务接待中的出差人员,应当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交纳住宿费,凭票据回本单位报销;出席会议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有关规定,在会议费中列支。接待单位不得超接待对象的住宿费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和生活用品。而确因工作需要安排车辆的,应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数。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按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接待经费

  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和报销相关经费。

  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明细。

  公务接待实行一事一结制度,“三单”不齐全或者内容不一致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接待方式

  不得在机场、车站、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

  不得跨地区迎送

  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

  不得铺设迎宾地毯

  接待规格

  ■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餐饮应供应家常菜,不得提供鱼翅、燕窝等高档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和高档酒水,不得使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接待单位不得超接待对象的住宿费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和生活用品。

  ■按照有关规定使用警车,不得违反规定实行交通管控,确因安全需要安排警卫的,应按规定的警卫界限、警卫规格执行,尽可能缩小警戒范围,不得清场闭馆。

  公务接待中严禁的12种行为

  没有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活动;

  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公款旅游;

  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接受超标准接待和高消费娱乐活动;

  将非公务活动纳入接待范围;

  在接待费中列支应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

  以举办会议、培训等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

  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

  以任何名义赠送或者接受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借接待等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

  其他与《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相违背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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