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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出台“单独两孩”政策实施细则 已抢生的照罚
作者:宜秀萍    文章来源:甘肃日报    点击数:964    更新时间:201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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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国家卫计委备案同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我省于3月26日起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3月27日,省卫计委制定印发《甘肃省单独两孩政策实施细则》。《细则》明确,“单独两孩”政策实行再生育申报审批制度,符合条件的夫妻,必须在申请领取《生育保健服务证》后,方可生育,之前违法超生的依法依规处罚,已怀孕的补办《生育保健服务证》,不予处罚。

  《细则》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需共同向单独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再生育书面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下列证件材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没有办理或遗失的,须提供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相关部门出具的独生子女证明材料;申请人《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夫妻合影彩色照片。申请人有以下特殊情况的,还应提供有关补充证明材料:申请人本人为收养的独养子女,需有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子女证;申请人经调查确系独生子女,但无法提供有效证明的,申请人需与相关部门签订《生育情况承诺书》。

  《细则》明确以下四种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虚假证明(证件)材料、骗取《生育保健服务证》的,依法收回《生育保健服务证》等证明(证件),并严肃查处申请人;违法发放《生育保健服务证》导致申请人违法生育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依法依纪处理;申请人怀孕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并终止妊娠以及溺弃女婴的,收回《生育保健服务证》,不予安排其再生育;违规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据悉,《细则》仅限于“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未涉及的其他事项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根据《细则》要求的办理时限推算,首批申请人可于一个月后领到《生育保健服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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