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国家标准《高炉炼铁工程设计规范》GB50427修订第二次工作会于2014年4月23日到25日在重庆召开,主编单位中冶赛迪工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和参编单位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武钢集团公司等单位代表参会。
会议先由主编单位汤申副总工程师致词,感谢专家参会并希望专家多提宝贵的意见;后由主编人邹忠平教授级高工主持了标准条文及其条文说明的讨论会议。
与会人员对标准条文及其条文说明进行了认真、积极讨论,统一了认识,并形成了以下修改建议:
一、删除第1.0.2条文中“不适用于烧结矿和焦炭热装热送的高炉工程设计”。
二、在表4.1.3中增加烧结矿RDI指标的相应要求。
三、删除条文“5.0.5值班室和有人值守的操作室,严禁不应布置在热风炉燃烧器、除尘器清灰口、煤气管道下面等可能泄漏煤气的危险区内”、“5.0.6高炉重力除尘器应位于高炉铁口、渣口10m以外,且不应正对铁口、渣口”、“5.0.7渣罐车、铁水罐车及清灰车应单设运输专线。不应利用重力除尘器下方的作业线作为热罐车正常的停放线和走行线”。
四、删除条文“5.0.9高炉区域的过剩高炉煤气应设置放散塔必须点燃放散,燃烧放散管口高度应高于周围建筑物,且距地面不低于50.0m,放散时要有火焰监测装置和蒸汽或氮气灭火设施。在燃烧放散管口30.0m以内不应有可燃气体的放空设施”。
五、第6.0.8条的内容改为“槽下配料系统应满足设备检修时最大料批配料的要求”。
六、第7.0.9条的内容改为“炉顶卸料点均应设置除尘设施”。
七、增加第9.0.14条,规定主沟结构设计的要求。
八、删除第10.0.7条中“最高废气温度不宜低于400℃”。
九、第12.2.2条的内容改为“机前富氧时富氧率不宜超过6%”。
十、增加第15.2.8条,规定特殊仪表选择的要求。
十一、第18.0.5条的内容改为“进入高炉工程的能源介质应设置总管流量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