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推进森林认证工作的指导意见》,推动林下经济发展,转变林业经营模式,提高林下经济(非木质林产品)附加值和社会认知度,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我局决定开展林下经济(非木质林产品)认证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意见》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快推进森林认证工作的指导意见》,推动林下经济发展,转变林业经营模式,提高林下经济(非木质林产品)附加值和社会认知度,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我局决定开展林下经济(非木质林产品)认证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林下经济(非木质林产品)认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 开展林下经济(非木质林产品)认证工作,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有利于保障林下经济(非木质林产品)的特质,有利于林农得实惠,有利于发挥森林的综合效能。
(二) 开展林下经济(非木质林产品)认证工作,是调整林业产业结构、转变林业发展方式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战略选择,是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三) 开展林下经济(非木质林产品)认证工作,是发展民生林业的有效途径,是提高产品认知度和附加值的有效措施。通过对认证的产品加载标识,不仅表明其来源于可持续经营的森林,同时也向公众传递了重要的信息,即产品原料的栽培、采集和生产环境是安全的,是按照可持续的原则生产的,产品具有纯天然、纯绿色、无污染、来源可追溯的特质。
二、开展林下经济(非木质林产品)认证试点工作的目的
(一) 探索林下经济(非木质林产品)认证模式,完善中国森林认证国家体系的认证机制、认证方法和认证程序,为全面推进中国森林认证工作提供制度保证。
(二) 检验认证标准,检验认证标准和实施规则的适应性和可操作性,为完善认证标准、技术规范和实施规则提供技术依据。
(三)规范经营活动,提升林下经济(非木质林产品)经营水平,改进生产模式,为提高产品竞争能力和附加值提供有效途径。
(四)通过认证产品向公众传播绿色消费理念,提高林业社会地位,扩大我国林下经济国际影响,逐步实现林下经济产品与国际市场的对接。
三、开展试点工作遵循的原则
(一)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充分发挥政府部门的引导作用,激发林下经济(非木质林产品)生产组织参与试点的积极性,提升其经营水平和企业管理能力,提高产品的竞争能力和附加值。
(二)统一规则,分类指导。按照统一认证标准、统一实施规则、统一技术规范、统一监管制度,指导开展不同森林所有制类型、不同经营模式的试点。
四、开展试点工作的时间和单位
(一)试点时间:2014—2015年。
(二)试点单位:首批试点单位为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黑龙江迎春林业局、柴河林业局、汤旺河林业局。
五、开展试点工作有关要求
(一)开展试点的企业或合作组织,应按照《中国森林认证 森林经营》(GB/T 28951-2012)、《中国森林认证 产销监管链》(GB/T 28952-2012)和非木质林产品认证技术要求,建立健全有效的管理体系文件,经认证机构审核后,按照程序对通过认证审核的产品加载标识。
(二)林下经济(非木质林产品)认证试点工作由国家林业局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司、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共同组织实施与管理;国家林业局森林认证研究中心负责认证标识管理和相应技术服务工作。
(三)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林下经济(非木质林产品)认证工作,加强对认证市场的监督和管理,组织对认证产品的检查,确保认证产品来自可持续经营的森林。加强对试点企业或合作组织的指导,加大宣传力度,扩大认证影响,倡导绿色消费,营造全社会采信认证结果、共同保护森林的良好氛围,服务于生态文明建设。
(四)试点过程中,各相关单位要积极研究发现问题,认真探索解决办法,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并随时报告我局。
联系人及电话:
国家林业局农村林业改革发展司缪光平 李林
联系电话:010-84238203、84239373
国家林业局科技发展中心于玲
联系电话:010-84239108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2014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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