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认可助力低碳发展
参加第7个世界认可日主题研讨会的代表正在参观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近零能耗建筑示范楼。
编者按
6月9日,在北京召开的第7个世界认可日“认证认可在能源供应中传递信任”主题研讨会上,清华大学、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济南钢铁公司、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中国可再生能源学会等单位的专家,围绕“认证认可在能源供应中传递信任”作了专题演讲,展示了认证认可在能源领域的工作成果,交流了节能产品、低碳产品、风能光伏产品、能源管理体系、碳核查等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技术,探讨了认证认可在能源领域的发展趋势与前沿动态。
本报将陆续刊登这几位专家的相关文章,与读者们分享认证认可在能源领域的最新成果。
积极转变经济发展模式,推动低碳发展,实现产业转型升级,是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必由之路。认证认可具有符合性评定与公示性证明的基本功能以及市场化、国际化、专业化的特性,是构建“信息对称、激励相容”的低碳发展大环境的基础性制度。中国在低碳领域认证认可制度建设与能力建设方面作出了积极努力。
认证认可介入低碳领域的开端
1997年联合国气候变化第三次大会制定了《京都议定书》,其第12条规定:“每一项目活动所产生的减少排放,须经作为本议定书缔约方会议的《公约》缔约方会议指定的经营实体做出证明”。为推动该规定的实施,2001年,数名国际认证专家参与了《马拉喀什协定》中关于指定经营实体标准的制定,认证认可首次进入气候变化领域,成为国际社会利用认证认可推动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开端。
认证认可在低碳领域的发展
自2004年日本质量保证协会(JQA)被委任为全球第一家指定经营实体后,世界各国的认证机构,如挪威船级社(DNV)、瑞士通用公证行(SGS)等纷纷参与到清洁发展机制(CDM)的审定核查活动中。作为发展中国家的认证机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中环联合认证有限公司也于2009年3月被认可为指定经营实体。截至2014年6月,全球共有43家机构被认可为清洁发展机制(CDM)指定经营实体(中国有6家),审定注册的CDM项目约7500个,经核查的减排量(CCER)达14亿吨。
正是认证认可为碳减排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提供的质量保证推动了CDM机制的快速发展,凸显了认证认可在核查方面的专业性和公正性,认证认可活动被气候变化领域内越来越多的机制所应用:
京都议定书联合履约机制(JI)。京都议定书下联合履约机制明确规定需经认证的独立实体对JI项目的审核与确认,并出具书面证明,减排量才可以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出售。
欧盟碳排放权交易机制(EU-ETS)。欧盟碳排放权交易机制要求碳排放和碳减排的审定与核查是一个独立的过程,旨在查证所报告的数据和信息是实质性正确的。
我国认证认可对低碳发展的支撑
开展认证认可关键技术研究,提供技术解决方案。国家认监委在2011年组织开展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碳排放和碳减排认证认可关键技术研究与示范”项目,目前项目已顺利通过科技部验收。项目共研制《工业企业碳排放核查通用规范及指南》等国家标准草案18项(6项已获国家标准委立项),行业标准草案1项(已获住建部立项),国际标准提案1项,《温室气体审定和核查机构要求》等碳排放和碳减排认证认可技术规范文件30份,开发碳排放评价基础数据库1个,典型行业碳排放评价数据库3个,申请国家专利3项,获得软件著作权4项,建立电力、电子、纺织、机械、建筑、建材、水泥、汽车、印刷、造纸等行业的碳排放和碳减排研发及示范基地23家。该项目初步构建了中国碳排放和碳减排评价技术体系,为我国碳排放和碳减排认证认可制度建设提供了科学可靠的技术支撑。
认证认可为低碳领域制度的实施提供支撑。我国政府在气候变化领域内推行了几项重要制度: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制度、碳排放权试点交易制度、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报告制度。在这几项重要制度的实施过程中,认证认可的技术手段对排放和减排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的质量保证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一是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制度。2012年国家发改委颁布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申请备案的自愿减排项目需经国家主管部门备案的第三方机构审定和核证,并出具审定报告和核证报告。目前国家发改委已经批准3家第三方审定核证机构,已有120多个自愿减排项目进行网上公示;二是碳排放权试点交易制度。2011年国家发改委同意北京市等6省一市推行碳排放权交易试点。7个试点省市参考国内碳排放和碳减排认证认可制度的研究成果,分别建立了第三方核查制度,核查重点排放企业的历史排放和年度排放。目前已培养了约1000名核查员,核查了2000多家企业;三是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报告制度。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关于开展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报告工作的通知,要求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重点排放报告的数据信息进行核查。其报告主体定义为2010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达到5000吨标准煤的法人企事业单位,涉及全国范围内约4万家企业。
认证认可引领低碳领域制度建设
国家认监委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密切配合,联合其他相关部委,在组织科研攻关的基础上,2013年2月正式出台了《低碳产品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同年4月成立低碳认证技术委员会,同年8月发布《低碳产品认证目录(第一批)》,初步建立了我国低碳产品认证制度。低碳产品认证制度结合我国目前实际情况,创造性地提出了产品部分生命周期碳排放量化方法,确保了低碳产品认证制度的可操作性,并与我国现行的节能产品认证制度密切衔接,是国内碳排放认证认可制度一项重要的创新成果。我国低碳产品认证制度的建立,得到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及欧洲国际同行的高度认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以及英国政府分别提供资金支持在湖北省、广东省和重庆市开展低碳产品认证试点。目前,我国已培养了一支约100人的低碳产品认证队伍,完成了汽车、水泥、铝合金型材、电动机等多种产品的低碳标准和认证实施规则。
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仍在继续,全球翘首期待2015年巴黎第21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能达成2020年以后的全球性协议。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争取发展空间和时间的同时,也将继续采取减排行动,坚定地走低碳发展道路。只有采取可监测、可核查的减排行动,走可量化、可考核的低碳发展之路,才能取得减缓气候变化的成效,赢得国际社会的信任。为此,我们必须建立更为完善的碳排放认证认可制度,为我国的减排行动和低碳发展提供更加可靠的数据质量保证。从介入到发展,从支撑到引领,认证认可在低碳领域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作者系清华大学低碳经济研究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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