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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芜湖市工商局剑指汽车4S店三大违规行为
作者:本报记者 洪敬谱…    文章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点击数:408    更新时间:201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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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择权是《消法》赋予消费者的法定权利之一。然而,记者从安徽省芜湖市工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以下简称 “芜湖市工商局12315中心”)了解到,该中心2013年受理了多起汽车4S店侵犯消费者的选择权,强制搭售保险等方面的投诉。为此,芜湖市工商局专门约谈部分汽车4S店,指出其违规行为,并要求限期整改。

    购车被“捆绑”保险

    芜湖市工商局12315中心向本报通报的2013年度消费者申诉举报较为集中的汽车4S店涉嫌搭售保险情况显示,芜湖市工商局12315中心2013年共受理汽车4S店涉嫌搭售保险案件22件。

    这22起消费者投诉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购车时强制搭售保险,这是举报的热点,22起举报有21起与此有关。部分汽车4S店要求消费者必须通过4S店购买汽车保险,特别是贷款买车的消费者,被告知只拥有汽车的部分产权,必须通过4S店办理保险业务,并收取一定手续费,代办的保险费金额往往高于消费者自行购买时的价款,汽车4S店也不允许消费者自选险种和投保金额。

    二是店内外购买保险享受不同服务。部分汽车4S店工作人员在汽车销售时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如不在店内购买汽车保险即无法享受优惠政策、优惠礼包,甚至不享受汽车“三包”等。

    三是不退还“续保押金”。部分汽车4S店在出售汽车时指定消费者购买保险险种并收取一定金额的“续保押金”,在消费者续保时要求消费者必须在店内办理续保,否则“续保押金”不予退还。

    搭售保险涉嫌违法

    芜湖市工商局12315中心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些被举报的企业主要违反了以下法规。

    一是在汽车交易中附加不合理条件。经调查了解,4S店本身并未开展保险代理(经纪)业务,但在销售汽车过程中要求消费者与其指定的第三方达成保险或保险中介交易,从而签订与汽车交易无关的保险合同,并将其作为达成汽车交易的附加条件,这一附加条件显然是不合理的。新《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4S店利用汽车交易所形成的优势迫使消费者接受附加的不合理条件是非法的,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二是利用格式合同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从消费者举报的情况看,部分汽车4S店工作人员在汽车销售时规定如不通过店内购买汽车保险即不享受汽车“三包”,部分汽车4S店在出售汽车时绑定消费者购买保险并收取一定金额的“续保押金”,在消费者续保时要求消费者必须在店内续保,否则不退还“续保押金”。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修理、更换、退货是销售商应该承担的法定义务,产品销售者不得通过声明等方式自行减轻或者免除“三包”责任;续保与否是消费者依法享有的自主选择权,其权利行使不受经营者的限制。新《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用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工商部门督促整改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针对汽车4S店涉嫌搭售保险等违法情况,芜湖市工商局专门召开了一次行政指导会,约谈了部分汽车4S店相关负责人,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

    芜湖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在约谈会上说,2013年10月1日《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正式实施,各汽车4S店应切实履行经营者义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各汽车4S店应加强对售后服务管理,积极与消费者对“三包”争议进行沟通处理,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6月上旬,芜湖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向记者表示,该局先是约谈汽车销售商家,告知其违法行为,督促其积极整改。接下来,该局将进一步加强汽车销售市场的监管,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继续实施违背消费者意愿在汽车交易中附加不合理条件、利用格式合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履行汽车“三包”责任等违法经营行为的经营者,依法处罚,直至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并通过相关媒体进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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