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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木家具每个部分都得是实木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质量报    点击数:402    更新时间:2014/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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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木家具每个部分都得是实木

《消法》第三十七条助消费者退一赔三

    据《中国消费者报》报道 “胡桃木就是指胡桃木颜色,胡桃木颜色就是胡桃木。”针对消费者董女士的起诉,鞍山市铁东区乐雪家具城某商户狡辩道。

    7月17日上午,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一起胡桃木家具纠纷,引来20余名旁听者,包括鞍山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孙政府在内的多名消协工作人员到场旁听。

    据悉,这是《消法》实施后,鞍山市消协首次依据《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支持消费者起诉经营者“退一赔三”。

    全程参与庭审

    记者在庭审现场看到,鞍山市消协投诉部工作人员李敏和市消协律师团团长、消费维权律师姜武陪同消费者董女士一同坐在了原告席,李敏与姜武作为董女士的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

    李敏宣读起诉书时称,消费者董女士于2013年10月7日,在鞍山市铁东区乐雪家具城某商户处购买四门衣柜一个,大床一张,床头柜两个,销售人员称其材质为胡桃木。董女士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所购家具材质不是胡桃木,部分用料是复合木质材料。今年3月12日董女士向鞍山市消协请求帮助,当日,鞍山市消协投诉部主任张宇到被告处调查了解情况,被告仍坚持偷换概念称“胡桃木颜色就是胡桃木”。

    李敏称,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被告在明知自己所售家具不是胡桃木材质的情况下,故意告知原告虚假事实,欺骗原告,是典型的“以假充真”的欺诈行为。依据《消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

    被告方辩称,按照家具生产标准,家具分为实木、板材和复合用材,所售胡桃木家具是复合用材,床头部分用料和衣柜面板是胡桃木的,但床柜立板、衣柜横板和床箱盖板等确实不是胡桃木材质。家具包含主料、辅料和配件,不可能整套家具都是胡桃木实木的。售货凭证中注明的胡桃木是指颜色,不是木头本身的材质,不同意消费者的退赔诉求。

    消费者不再有后顾之忧

    庭审中,李敏除了宣读起诉书,还负责向法院提交购物凭证及家具图片及图像资料证据,并诉请法院判令被告经营者:退货,赔偿原告消费者经济损失9500元人民币;赔偿原告消费者增加的损失28500元人民币;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姜武律师主要对被告经营者提交法庭的证据进行质证。他表示,《消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发生纠纷后,经营者辩称胡桃木家具是指胡桃木颜色的家具显然不能成立。

    董女士在庭审后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听说胡桃木家具质量好,当时销售人员也介绍是胡桃木的,且是实木的,所以我才购买了这些家具。买回家后,由于一次不小心,将床头柜一个角撞坏了,这才发现其材质是刨花板,根本不是胡桃木。”

    “我自己也不懂法律法规,维权很困难。有消协帮助起诉维权,减少了很多麻烦,也感觉自己有了维权的依靠。”董女士感激地说。

    庭审最后,原被告双方都表示愿意接受法庭调解。董女士对记者说:“将自己的维权要求交予消协,感觉很放心,现在自己等结果就行了。”

    消协支持起诉表明维权决心

    鞍山市消协秘书长孙政府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依据《消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消协组织可以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在鞍山市消协受理的以假充真涉嫌欺诈纠纷中,这起投诉非常具有代表性。消费者购买的是胡桃木家具,而整套家具本身含有大量非胡桃木材质,鞍山市消协认定经营者的销售行为涉嫌欺诈。

    孙政府表示,被告家具经营者涉嫌欺诈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消费者本身没有能力起诉维权,所以鞍山市消协才决定利用律师团支持消费者起诉维权。《消法》第五十五条“退一赔三”条款,可以有效地惩罚不法经营行为,威慑潜在的不法经营者,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鞍山市消协在支持消费者起诉时,以此条作为维权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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