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德区市监(食药)系统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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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 |
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违法地址 |
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 |
假冒伪劣商品名称及数量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 |
作出处罚的日期 |
公布起止日期 |
备注 |
1 |
顺监技支罚字[2014]01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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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真的好电器有限公司 |
张文武 |
北滘镇桃村工业区工业北路1号B座 |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能标准的电热水器、以及未按统一规定使用能源效率标识 |
电热水器56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条、以及《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予以处罚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分行缴纳罚款 |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
2014-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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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顺监技支罚字[2014]0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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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名意电器有限公司 |
李光华 |
容桂扁滘新德路7号首层之三 |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 |
家用燃气灶45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予以处罚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分行缴纳罚款 |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
2014-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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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顺监技支罚字[2014]01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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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御侨电器有限公司 |
霍注新 |
杏坛工业区科技区十路6号一座2层 |
未按规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列入目录的家用燃气灶具,以及产品冒用他人厂名 |
家用燃气灶58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予以处罚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分行缴纳罚款 |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
2014-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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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顺监技支罚字[2014]0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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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丹得电器有限公司 |
李诗华 |
容桂高新区华天北一路8号首层之三 |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 |
家用燃气灶199台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予以处罚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分行缴纳罚款 |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
2014-9-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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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顺监良罚字[2014]第237号 |
金晓玲 |
金公主蛋糕店 |
金晓玲 |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金榜鸿图二街2、4号 |
经销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的添加剂的食品 |
1、没收违法所得叁元贰角;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分行缴纳罚款 |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
2014-7-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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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顺监良罚字[2014]第24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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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易购商业(广东)有限公司顺德环市分公司 |
张旭锋 |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东康三街2号东城西山上筑二期 |
销售经营违法国家标准超范围使用的添加剂的食品 |
1、没收涉案的玫瑰嫩仔鱼肆拾包; 2、没收违法所得伍拾玖元贰角;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根据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分行缴纳罚款 |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
2014-8-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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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顺监良罚字[2014]第24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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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
黄明端 |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办事处近良居委会延年路8号 |
销售经营违反国家标准超范围使用的添加剂的食品 |
1、没收涉案的玫瑰嫩仔鱼柒拾壹包; 2、没收违法所得肆拾柒元叁角; |
《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根据第十条第(六)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分行缴纳罚款 |
佛山市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 |
2014-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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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顺食药监陈罚字[2014]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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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和佩包店 |
杨玉英 |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大都村委会大都禾渚工业区佛陈路4号 |
我局于2014年6月5日,对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和佩大叉烧包进行抽样检验,经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上述食品检出菌落总数超出限值,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已构成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规定。 |
无 |
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冒伪劣商品:(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的规定和第八条第二款所指的“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禁止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提供服务。”的规定,当事人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已构成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生产、销售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三、四、五、六项所列商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销售收入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并处以该批违法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并对当事人处以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生产销售收入276元,上缴国库;二、罚款400元,上缴国库。 |
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顺德分行缴纳罚款 |
佛山市顺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014-8-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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