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查询网:解读硒标准的变化:一、硒不再作为食品污染物;二、硒可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三、硒食品的声称及标签要求。
一、硒不再作为食品污染物
2005年,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05)将硒作为食品污染物控制,对粮食、豆类及豆制品、蔬菜、水果、禽畜肉、鱼、蛋、鲜乳、乳粉等食品中的硒作了限量规定。随着对硒的科学认识不断深入,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和多数国家、地区已将硒从食品污染物中删除。我国全国营养调查和总膳食研究数据显示,各类地区居民硒摄入量较低。上世纪60年代以来,我国极个别发生硒中毒的地区已采取相关措施有效降低了硒摄入,地方性硒中毒得到了很好控制,多年来未发现硒中毒现象。以上情况表明,硒限量标准在控制硒中毒方面的作用已经有限。
2011年1月24日,原卫生部发布了关于取消《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05) 中硒指标的公告(2011年第3号)。2012年,国家颁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不再将硒作为食品污染物控制。
二、硒可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
2012年,国家颁布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将硒列入了营养强化剂范畴,并对硒允许使用品种、使用范围及使用量作出了明确规定。允许使用的硒营养强化剂有:亚硒酸钠、硒酸钠、硒蛋白、富硒食用菌粉、L-硒-甲基硒代半胱氨酸、硒化卡拉胶(仅限用于含乳饮料)、富硒酵母(仅限用于含乳饮料)。硒作为营养强化剂的使用范围及使用量:调制乳粉(儿童用乳粉除外)为140μg/kg - 280μg/kg,调制乳粉(仅限儿童用乳粉)为60μg/kg -130μg/kg,大米及其制品为140μg/kg - 280μg/kg,小麦 粉 及 其 制 品 为 140μg/kg - 280μg/kg,杂粮粉及 其 制品 为140μg/kg - 280μg/kg,面包为140μg/kg - 280μg/kg,饼干为30 μg/kg - 110μg/kg,含乳饮料为50 μg/kg - 200μg/kg。
三、硒食品的声称及标签要求
(一)“富硒食品”: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的规定,食品中的硒,不论是无机硒还是有机硒,不论是天然的硒还是强化的硒,只要总硒含量达到15微克/100 克(固体食品)或7.5微克/100毫升(液体食品),可声称“富含硒食品”或“富硒食品”。凡声称“富硒食品”的,其食品营养标签上应当标明硒的含量。
(二)“富有机硒食品”:根据我省食品安全标准地方标准《富有机硒食品硒含量要求》(DBS42/002-2014)的规定,食品中的总硒最低含量必须达到20微克/100 克(固体食品)或10微克/100毫升(液体食品),有机硒含量必须大于其总硒的80%,可声称“富含有机硒食品”或“富有机硒食品”。凡声称“富有机硒食品”的,其食品中有机硒必须是天然的有机硒,且食品营养标签上应标明“总硒”和“有机硒”的含量。
(三)“含硒食品”:食品中含硒,但达不到“富硒食品”和“富有机硒食品”要求的,且总硒含量达到7.5微克/100 克(固体食品)或3.75微克/100毫升(液体食品)的,可以声称“含硒食品”。如声称“含硒食品”,也应当在其食品营养标签上标明“硒”的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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