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情况
(一) 我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体系概况
根据新形势下我国汽车产品节能管理的需要,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汽车行业研究制定了强制性国家标准《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GB 27999-2011),提出了建立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CAFC)目标值的全新评价体系。2012年6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了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管理系统,下发了《关于做好汽车燃料消耗量数据管理系统开通和培训工作的通知》,明确从2012年7月1日起,各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乘用车经销商需按要求报送新生产、新进口的乘用车产品油耗数据。
按照《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为实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逐步降低我国乘用车产品平均燃料消耗量,实现2015年和2020年我国乘用车产品平均燃料消耗量降至6.9升/100公里和5.0升/100公里的目标,2013年3月,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发布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办法》(2013年第15号公告,以下简称《核算办法》)。《核算办法》规定了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的核算范围、核算主体、核算方法及相关要求,明确了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管理程序。
(二) 2012-2013年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情况
2013年9月,工业和信息部发布了《2012年下半年中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报告》,公布了2012年下半年在中国境内销售乘用车的108家企业(包括25家进口企业)产量、油耗实际值、达标值情况。2012下半年,83家国产乘用车生产企业和25家进口乘用车经销商共生产/进口乘用车782.5万辆(不含新能源乘用车,不含出口乘用车,以下同),行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为7.42升/100公里。其中,83家国产乘用车生产企业累计生产乘用车737.3万辆,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为7.32升/100公里;25家进口乘用车经销商进口乘用车45.2万辆,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为9.16升/100公里。
按照《核算办法》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委在2012年工作基础上,从2013年开始正式开展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于2014年9月24日发布了《关于2013年度中国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情况的公告》(工信部2014年60号公告),公开发布各企业生产/进口乘用车产品数量、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实际值、达标及排名等情况。2013年,中国关境内111家乘用车企业共生产/进口乘用车1821.85万辆(不含新能源乘用车和出口乘用车,以下同),乘用车行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为7.33升/100公里。85家国产乘用车生产企业中,有58家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达到《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规定的2013年度目标值要求,有27家没有达到要求,国产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为7.23升/100公里;26家进口乘用车经销商中,有13家企业达到要求,13家企业没有达到要求,进口乘用车平均燃料消耗量实际值为9.06升/100公里。
二、工作过程
按照《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有关“出台以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分阶段目标值为基础的汽车燃料消耗量管理办法,2012年开始逐步对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国产、进口汽车实施燃料消耗量管理”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正会同相关部委,抓紧研究起草与《核算办法》配套的奖惩措施--《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近两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积极引导、鼓励节能汽车与新能源汽车的生产和消费,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汽车市场的快速发展,汽车市场发展面临巨大的节能减排压力,为进一步推动行业加快先进技术研发,加大产品结构调整,采取切实措施降低汽车产品油耗,经组织行业企业专家研究,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并于2014年5月公开征求了社会各界意见。
三、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对不达标企业,将采取公开通报、限制新产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申报、限制扩大生产能力投资以及加强海关通关审核、进口检验、生产一致性核查等管理措施,并提出投资管理要加强燃料消耗量审核,企业应主动采取整改措施等要求。
(一)《通知》第一条规定,对于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不达标且统计新能源乘用车后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超过6.9升/百公里的乘用车企业,将进行公开通报。
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不达标,是指按《核算办法》计算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水平大于《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GB 27999-2011)规定的对应年度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目标值。公开通报的企业是平均燃料消耗量没有达标国家标准要求且统计新能源乘用车后燃料消耗量超过6.9升/百公里的企业,即统计新能源汽车后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没有超过6.9升/百公里的乘用车企业不会被公开通报。
(二)《通知》第二、三条规定,对于上一年度平均燃料消耗量不达标的乘用车企业,采取如下处罚措施:
1.暂停受理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达不到GB 27999-2011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新产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申报,直至其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即如果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得到改善并能达标,下一年度可以受理综合工况达不到GB27999-2011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的新产品《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申报。
2.暂不办理不达标企业扩大乘用车生产能力的投资项目,直至其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即从该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达标的下一年度开始办理其扩大乘用车生产能力的投资项目。
(三)将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纳入投资项目审查。新建乘用车生产企业和现有汽车生产企业跨类生产乘用车、扩大乘用车生产能力的投资项目,应提交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计划,不能达标的需进行方案调整。目的是提醒企业提前做好车型开发计划。
(四)对于平均燃料消耗量不达标、不履行达标承诺的乘用车企业,在海关通关审核、进口检验、生产一致性核查等方面将加强监管。
(五)不达标企业需递交平均燃料消耗量改善计划承诺书,提出具体的年度改善目标、改进措施等,包括对现有的达不到车型燃料消耗量目标值车型的停产、限产等。
四、下一步重点工作
按照《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有关 “研究基于汽车燃料消耗水平的奖惩政策,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汽车市场燃料消耗量发展情况,加快推进《管理办法》研究与制定,进一步完善我国汽车产品节能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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