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橙汁未示复原标产品 被判不合格
作者:记者徐伟 通讯员张祖军…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点击数:343    更新时间:2014/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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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者喝汇源橙汁后感觉异样,发现橙汁是复原橙汁但包装盒没有如实标明,认为超市存在误导,便一纸诉状将超市告上法庭。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理后,认定厂家应在其包装盒醒目位置标示反映其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复原橙汁”,判决超市退还购货款7.8元,并5倍赔偿39元。

    2013年11月21日,秦先生在一家大型超市花7.8元购买了两盒汇源橙汁。秦先生喝橙汁时感觉与平时喝的其他橙汁有些异样,发现该商品其实是复原橙汁,但仔细查看后发现包装盒没有如实标明。秦先生将超市告到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超市退还7.8元的购货款,并主张5倍赔偿损失等。

    庭审中,超市称汇源橙汁经过行政部门检验合格,食品名称符合法律规定,能够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

    南岸法院审理认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除必须标明名称、规格、净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等内容外,还应当标明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消费者购买的食品包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退换、赔偿损失,并支付价款5倍的赔偿金。

    法院审理认为,食品包装是食品质量安全的外在标志,食品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活动。预包装橙汁及橙汁饮料的国家标准GB/T21731-2008第4条规定了橙汁相关产品分为非复原橙汁、复原橙汁和橙汁饮料,涉诉产品在其外包装上标明了配料包括水、橙浓缩汁,属于第4.1.2条所规定的复原橙汁。按照规定,涉诉产品应在其标签的醒目位置标示反映其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即“复原橙汁”,而涉诉产品的标签上并无此标示。

    据此,法院认定,秦先生购买涉诉产品未在其标签的醒目位置标示“复原橙汁”,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和《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超市作为产品的销售者,没有对其所销售的食品尽必要的审查义务,根据《重庆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的》的相关规定,故应当承担退货及5倍赔偿责任。南岸法院一审判令由超市退还秦先生货款7.8元,并按购货款5倍金额赔偿秦先生39元。超市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重庆五中院近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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