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新疆都市报记者从自治区民政厅了解到,自治区地方标准《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规范》发布实施,在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牌的设置等方面做了明确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不断提升保护管理水平,结合新疆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实际,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务院《烈士褒扬条例》和民政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规定,自治区民政厅研究制定了《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 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经广泛征求意见,多次修改完善,通过了专家评审,于2014年10月下旬经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并实施。
《规范》中明确了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管理、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的划定和管理、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牌的设置、散葬烈士墓的保护管理等内容。
其中,在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牌的设置方面明确,零散烈士纪念设施保护标志牌的文字应采用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规范的简化字,用宋体或楷书、隶书,由左至右书写、镌刻。字迹的颜色要庄重朴素、明显协调。
《规范》中明确指出,烈士墓墓碑应按规定统一材质、规格、碑文内容等,碑体完整,碑文清晰。碑文须经烈士安葬地人民政府审定,内容包括烈士姓名、性别、民族、籍贯、出生年月、牺牲时间、单位、职务、简要事迹等基本信息。烈士纪念碑亭、塔祠、塑像、英名墙等设施外观完整、清洁,镌刻的题词、碑文、烈士名录清晰,无褪色、脱落。
该《规范》的制定和发布实施,将有效促进全疆更加有效地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管理,进一步弘扬烈士精神,充分发挥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等教育基地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