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厅):
为落实《全国高标准农田建设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有关要求,加快构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科学统一、层次分明、结构合理的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体系,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开展现行标准梳理,加快重要标准制修订
《规划》要求,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规范的基础性、通用性技术要求制定国家标准。针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基本要求,制定《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针对高标准农田建成后的利用和评价,制定《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对需要在行业内规范和细化的技术要求,依据《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制定行业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发,依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地方标准。各部门和地方要对现行的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进行收集梳理,提出标准废止、整合、修订、继续有效的建议;同时梳理提出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制定计划,尽快制修订相关标准。
二、加强协调,合力推进
在标准制定、发布过程中,部门与部门、地方与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充分考虑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内容之间的相关性,科学设置技术指标和要求。同时按照《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做好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备案工作。
三、强化标准实施,加大宣贯力度
强化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的实施和监督,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实施效果的评估监督和反馈机制,及时反馈标准实施中的问题,及时修订,不断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体系。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化示范试点工作,要通过典型示范,总结和推广成功的经验和做法,不断提升标准实施效果。要加大对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的宣贯力度,利用多种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报道,营造高标准农田建设的浓厚氛围,推动标准有效实施。
请各部门和地方结合以上要求,对2014年高标准农田建设标准体系建设工作进行总结,总结着重围绕标准化协调机制的建立情况,行业和地方标准制修订情况(包括现行有效标准和已立项的标准计划项目),标准的实施与反馈信息,以及标准宣贯工作情况。请于2014年12月15日前将总结材料报送国家标准委农业食品部。
联系人:杨丽 电 话:010-82262894;82260674(传真) 邮 箱:renhy@sac.gov.cn
国家标准委办公室 2014年11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