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广西质监局日前发布了广西地方标准《足浴场所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范》),拟从足浴场所环境设施、相关用品、从业人员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进一步规范卫生监督行为,提高足浴场所服务工作质量。
2014年以来,《规范》起草单位选取了广西11个地级市、12个市县共计123家足浴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发现,目前足浴场所卫生安全隐患主要集中在3个方面:一是卫生设施设备配置不齐;二是场所经营者卫生管理意识淡薄;三是从业人员卫生知识缺乏。
为排除安全隐患,提高服务质量,《规范》要求足浴场所应当设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足浴间、公共用品用具清洗消毒间、储藏室、公共卫生间等功能间。足浴场所实际使用面积应当不小于30平方米,供足浴使用的席位面积不得低于4平方米/席,并有良好的采光和照明。同时,在营业期间,足浴场所室内温度要保持在18~26摄氏度,每天营业结束后必须彻底通风换气,必要时对场内空气进行消毒。足浴场所应当配备专(兼)职禁烟劝阻员,并在大厅、过道、足浴间、公共卫生间等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并不得配置烟灰缸等烟具。
在足浴用具方面,供足浴用的足浴盆、拖鞋、毛巾、修脚刀剪、茶具等容器在每个顾客使用前必须保持清洁,使用时应加贴防渗、防破的一次性薄膜,使用后必须清洗、消毒;非一次性使用的茶具、毛巾、拖鞋等公共用具应一客一换一洗一消毒,并具有相应、有明显标记的清洗、消毒、保洁设施;修脚工具必须一客一换一消毒,供顾客足浴后的洗足水应及时处理,不得重复使用。
《规范》还提出,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健康合格证明和当年度有效的卫生知识培训证;从业人员工作时应当穿着统一、清洁的工作服,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不得留长指甲和涂指甲油,在为每个顾客提供服务前必须按规范洗手,并进行手部消毒。此外,从业人员如确诊为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等消化道传染病及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广西质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规范》既可满足足浴场所运行与日常管理及卫生安全自查的需求,也可作为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对足浴场所卫生管理与卫生状况进行督导和执法检查的依据,解决了卫生监督机构在对足浴行业进行监督检测时无标准可评价的问题,将进一步增强卫生行政执法工作的法制化与科学化,推动整个足浴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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