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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饮用水强制标准将实现大统一
作者:伊国伟 李 轲…    文章来源:中国国门时报    点击数:958    更新时间:2015/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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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期以来,我国饮用水消费市场“矿物质水”、“富氧水”、“离子水”等包装饮用水名称不断翻新,使消费者误认为包装饮用水具有补充矿物质的营养功能,一些生产厂家还利用商品名称的变化误导消费者。由于包装饮用水标准不统一,消费者雾里看花,难辨真伪。

  去年底,国家卫计委颁布了37项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其中《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简称:新国标)赫然在列,这标志着国内市场包装饮用水有了新的统一国家标准,消费者可以根据需要和包装标识进行选水,做到了真正的购有所指,水有所值。

  此次包装饮用水新国标代替了《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GB19298-2003)、《瓶(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17324-2003)和《瓶装饮用纯净水》(GB17323-1998)三个原国家标准。此次新国标的发布,实现了生产标准和卫生标准的统一,真正实现了包装饮用水强制标准的大统一,这是我国饮用水业界一次大的改革。新国标将于2015年5月24日起实施。

  河南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实验室专业人员认真比对了新国标与目前尚在使用的三个原国标,主要变化有以下几个特点,供广东消费者甄别参考。

  重新明确了新国标的适用范围。新国标适用范围是包括除了饮用天然矿泉水以外,所有直接饮用的包装饮用水,即目前市场上纯净水、蒸馏水、天然水、山泉水等不同水种的标准都实现了统一。这意味着今后包装饮用水不管什么品牌或种类,都必须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只要符合了新国标,就可以放心饮用。

  将饮用水重新归类,统一监管标准。新国标对包装饮用水进行了归类,划分为饮用纯净水和其他饮用水两类,即不是纯净水就归结为其他类饮用水,例如矿物质水、富氧水等。新国标对水源原料进行了限定,要求水源一是来自公共供水系统的水为生产用源水,其水质应符合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二是来自非公共供水系统的地表水或地下水为生产用源水,其水质应符合GB5749对生活饮用水水源的卫生要求。源水经处理后,食品加工用水水质应符合G5749的规定。

  在饮用水技术标准方面有修正和更改。在理化指标上,新国标有针对性地规定了多种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指标。新增四氯化碳、溴酸盐、氰化物、阴离子合成洗涤剂等限量指标。特别对于溴酸盐指标,更是作为包装饮用水通用限量指标,而此前,不管对矿泉水还是各类包装饮用水,国内都没有对溴酸盐作明确的限定;挥发酚、氰化物指标仅限于使用蒸馏法加工、存在富集效应的产品,阴离子合成洗涤剂和放射性指标仅适用于使用地表水和地下水的产品。而在微生物限量方面,新国标最大的变化就是取消了菌落总数和霉菌、酵母的限量要求,仅保留了大肠菌群指标,同时增加了包装水产品中最常见的环境污染微生物——铜绿假单胞菌指标。

  重新规范规定了标签标识。最让人关注的是,新国标增加了标签标识的两条规定。一是当包装饮用水中添加食品添加剂时,应在产品名称的邻近位置标示“添加食品添加剂用于调节口味”等类似字样;二是包装饮用水名称应当真实、科学,不得以水以外的一种或若干种成分来命名包装饮用水。此标签标识新规则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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