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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办事指南
作者:通讯员 陈云瑛…    文章来源:金华新闻网    点击数:558    更新时间:20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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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3年8月1日起,国家对涉及人身安全、动植物生命安全、环境保护和国家安全的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免予证明条件

  如下几种情形,可申办《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以下简称《免办证明》):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符合以上条款条件的,可向金华检验检疫局科技与认证处提出办理《免办证明》(属于旧机电产品的,不受理《免办证明》申请,按国家有关旧机电产品管理规定办理)。

  申办资料和使用要求

  申办《免办证明》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并根据需要进行产品检测。

  《免办证明》的使用要求:1.以免办条款第1-7条申办的《免办证明》有效期为1个月,一次核销;以免办条款第8条申办的《免办证明》有效期最长为1年,不超过手册有效期,多次核销。2.报检人凭《免办证明》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办理进口报检手续,报检人在报检前,进入“CCC免办电子审批系统”对该批进口产品数量进行预核销。口岸检验检疫部门将对《免办证明》中列明的产品进行验放、核销。3.《免办证明》仅供进口报检使用。

  如需修改《免办证明》,请填写《免办CCC认证证明更改申请单》,并经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后,与《免办证明》原件一并提交给金华检验检疫局科技与认证处,由经办人核实后收回原件,并出具新的证明。

  如遇特殊情况,可向金华检验检疫局科技与认证处申请延期,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免办证明》原件,延长期限为1个月。

  如遗失《免办证明》,可向金华检验检疫局科技与认证处申请补办,并提交补办申请书、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对进料或来料加工企业需提供海关手册原件和复印件)。

  后续管理要求

  1.各生产厂商、进口商、销售商或其代理人应严格遵守《认证认可条例》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自觉接受和配合国家认监委、金华检验检疫局对入境的免办产品的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若发现有以下情形的,将依法查处,并列入“黑名单”管理。

  (1)符合免办条件但没有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擅自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2)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的;(3)获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不按原申请目的使用的。

  2.各有关企业应加强CCC免办产品的管理,制订CCC免办产品的管理制度,建立免办CCC认证产品管理台账,以科研测试、暂时进口、商业展示理由进口的免办产品,填写《免办CCC认证进口产品管理台账》;以一般贸易、进料来料理由进口的免办产品,填写《免办CCC认证进口料件管理台账》。定期对免办产品进行盘点核销,及时做好出口、退运、销毁处理,确保CCC免办产品符合实际用途。

  3.以科研测试、暂时进口、商业展示、一般贸易、进料来料等理由进口的CCC免办产品,各有关企业在完成研发、退运、销毁、出口及手册结案后,应及时进行核销,在 “CCC免办电子审批系统”中上传出口报关单、核销清单、监销记录单、加工贸易结案通知书等核销材料,并将纸质核销材料交金华检验检疫局科技认证处。对贸易方式发生变化,不能核销的产品,将按《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办理。

  4.对需要销毁的CCC免办产品,应每年集中销毁一次。销毁前,各有关企业应填写监销记录单,清点需销毁的产品数量,并在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销毁。

  受理部门:金华检验检疫局科技与认证处,地址:金华市金东区宋濂路1000号国检大楼五楼505、504,联系电话:0579-82185017,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00,下午1∶30~4∶00,承诺工作时限:3个工作日。

  相关信息可登录以下网站查询:登录金华检验检疫局网址http://www.jh.ziq.gov.cn科技认证/3C免办,可查询3C免办申办信息。登录国家认监委网址http://www.cnca.gov.cn,可查询国家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政策法规。登录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址http:/www.cqc.com.cn,可了解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认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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