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巩固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成果,推广试点成功经验,按照《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服务业标准化示范工作的通知》(标委办服务〔2014〕153号)要求,决定向各地征集2015年全国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要求
全国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在已通过评估的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中择优确定,基本要求如下:
(一)通过试点评估。示范项目通过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评估合格时间达到1年以上(2014年12月31日前通过验收)。通过持续改进,标准体系完善,各类标准有效实施,标准化社会经济效益良好,顾客满意度持续提升;
(二)具有典型特色。示范项目应在全国、地区或行业具有鲜明特色和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具有聚集效应的区域性示范项目参与服务企业(单位)数应达区域内同类型服务企业(单位)总数80%以上;
(三)持续政策保障。示范项目所属领域应为国家政策或产业发展规划鼓励或重点支持范围,项目的标准化工作要求已纳入单位或当地发展规划,出台了明确的标准化工作保障政策、工作机制、督促考核和激励措施等;
(四)规范诚信守法。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应规范、诚信、守法,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服务)质量、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事故,未受到市级以上(含市级)相关部门的通报、处分和媒体曝光等。
二、工作程序
(一)自愿申报。示范项目由承担单位自愿提出申请,经推荐单位及管理单位同意后报送《全国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申请书》(附件1)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推荐。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示范项目申请,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示范项目的初审工作。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经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国家标准委。
(三)审核确定。国家标准委组织专家对推荐的示范项目进行审核,择优确定示范项目名单,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期为15天。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国家标准委公布全国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名单。
(四)动态管理。国家标准委对全国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实施动态管理。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示范任务要求,及时报送工作动态,并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总结(见附件2《全国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年度报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等,报送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核实确认,并将符合要求的示范项目汇总材料于次年1月31日前报送国家标准委。
三、其他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高度重视,加强协调,认真做好全国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的推荐工作。并于2015年6月15日前将2015年全国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推荐公文、项目清单、《全国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申请书》(附件1)和相关证明材料(一份)报送国家标准委,并将电子版发送到指定信箱。
材料寄送地址: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服务业标准部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邮政编码:100088 联系人:张鸿飞 电话:010-82261652 传真:010-82260710 邮箱:zhanghf@sac.gov.cn;fwybzb@126.com;
附件1:全国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申请书 附件2:全国服务业标准化示范项目年度报表
国家标准委办公室 2015年4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