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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已制定492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新食安法网络食品交易规定填补监管制度空白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国家标准查询网    点击数:281    更新时间:2015/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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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标准查询网: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18个部门联合下发的通知, 从6月16日开始,2015年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活动正式拉开帷幕。

    6月15日,在以“尚德守法,全面提升食品安全法治化水平”为主题的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主场活动上,记者获悉,我国迄今已制定公布492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基本覆盖保障食品安全的主要指标万余项。

    作为本次宣传周主场活动的重头戏,在当天的分论坛——“聚焦新修《食品安全法》”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指出,作为此次修法重要的增加条款之一,网络食品交易的相关规定填补了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存在的网络交易监管制度空白,将保证消费者在互联网食品交易中所产生的交易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

    强化食品安全统一治理

    今年4月24日,全国人大高票通过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原则,着力构建最严格的覆盖全过程的监管制度。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法制司司长徐景和介绍,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强化了食品安全统一治理和安全风险治理,对原有70%的条文进行了实质性修改,堪称“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

    而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工作在法治化轨道上又迈出了重大步伐。

    徐景和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高票审议通过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新法从104条增加到154条,新增50条,对原有70%的条文进行了实质性修改;法律文本从1.5万字,增加到3万字;法律责任从15条,增加到28条。

    他介绍,新法以法律形式巩固了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改革成果,明确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的全程监管,建立统一权威的食品药品监管体系,为实施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有效的体制保障。

    同时,新食品安全法强调,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在风险治理方面,新法增加了风险分级管理制度、风险交流制度、风险自查制度、责任约谈制度同时还完善了食品召回制度。除食品生产者承担问题食品召回义务外,食品经营者因其自身原因导致问题食品发生时,也应承担召回义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严格按照新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各项要求,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格执法、规范执法、公正执法,严惩重处各类违法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 徐景和说。

    体现刑事责任追究优先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打假处处长许成磊也认为,新法充分体现了“最严厉的处罚”。而其中最突出的表现,就是对一些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体现了“刑事责任追究优先”。

    许成磊说,新食品安全法突出“刑事责任优先”,比如第123条规定经营病死、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的,原则上即构成刑法第143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要予以刑事追究。

    新法还首次规定对危害较大、尚未构成犯罪的7种违法情形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许成磊说,此次新修订食品安全法也规定了7种危害相对较大的食品安全违法情形在达不到刑事追究的情况下,情节严重的,在给予吊销许可证的同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很多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有一个从小到大、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比如病死猪犯罪,现在往往形成了从销售病死猪到收购加工病死猪肉再到深加工食品的犯罪利益链条,但仅一般的罚款处罚,已不足以发挥惩戒作用,在这种情况下作为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拘留处罚能够发挥很好的震慑作用。”

    许成磊说,新法的这一规定,使得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惩戒形成了从一般行政处罚到行政拘留再到刑事追究的严密法律责任体系,充分体现了新食品安全法预防为主、打早打小、从严惩处的理念。

    他介绍, 目前,公安部正在积极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进一步修改完善意见稿,着力建立健全线索共享、案件移送、联合督办、信息发布、办案协作等一系列工作机制。

    新增互联网食品交易监管

    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网购已经成为居民日常消费的主要方式之一。在此背景下,新食品安全法对互联网食品交易的规定,也是此次修法的一大关注点,是重要的增加条款之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监管二司司长张靖说,互联网食品交易问题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热点,但网络食品交易存在一定风险,当前互联网食品经营监管面临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既有产业政策跟不上的问题,也有监管能力跟不上的问题。

    因此,将于今年10月1日实施的新版食品安全法,对网络食品经营新增了制度性规定。张靖介绍,新法对网络食品交易的规范是通过规定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主体审查义务、管理义务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义务进行的。

    张靖认为,新法通过规定互联网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三类义务,使互联网食品经营中食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能够落实责任承担者,确保互联网食品交易的安全,同时也保证消费者在互联网食品交易中所产生的交易纠纷,能够迅速得以解决。

    “网络食品交易的相关规定填补了对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和食用农产品销售等各个环节存在的网络交易监管制度空白,进一步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第三方平台的提供者责任和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张靖说。

    加快制定食品安全十三五规划

    对于即将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卫生计生委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司长苏志透露,卫计委正在加快制定卫生计生部门食品安全十三五规划,加强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

    今年是十二五最后一年,苏志介绍,卫计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快完成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整合和制定计划。“目前已经制定公布492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基本覆盖保障食品安全的主要指标万余项。近期我们又通过了300余项标准,年内还将完成200余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整合任务。”

    苏志说,在食品安全监管上,卫计委将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风险监测计划,指导地方做好监测方案的实施,实现全国风险监测县级区域全覆盖目标。将进一步规范风险信息通报与会商,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在加强食源性疾病防控方面,苏志呼吁医疗卫生机构认真开展食源性疾病监测和报告工作,加强哨点医院建设,提高疾病监测水平。有关部门要协助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和卫生处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食品安全有关的疾病信息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部门协作,形成整体防控合力。

    “中国真正食品安全问题,不是添加剂的问题,而是食源性疾病的问题。”苏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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