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查询网:近日,漯河检验检疫局业务人员在对辖区某企业进境的一批食品级消泡剂进行检验监管时,发现该批货物标识上显示的组分与《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规程第4部分:消泡剂》标准规定的组分存在不一致现象,即不属于同一个产品,并且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标准的命名原则及基本要求。我国相关标准定义的消泡剂,也称消沫剂,是在食品加工过程中降低表面张力、抑制泡沫产生或消除已产生泡沫的食品添加剂。我国批准使用的消泡剂有六种物质,而该批进境消泡剂组成成分为九种物质,且部分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相关规定,检验人员遂要求企业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安全性评估材料的许可决定或申诉理由。企业经与国外客户沟通确认,认为检验检疫部门所做决定符合中国相关技术性法规和程序,主要原因是供需双方未提前充分沟通,标准掌握和理解有偏差所致,均表示同意检验监管意见并在检验检疫部门监督下进行了销毁处理。该批货物共952.22千克、7839.22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