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11月12日,四川省消委会发布消费提醒:一些不法经营者利用快递公司代收货款的漏洞,以“货到付款”为陷阱实施欺诈销售,需高度警惕。
今年4月,凉山州82岁的消费者李先生按电视购物广告信息,以货到付款方式订购了6200元治疗糖尿病的药品及赠送的糖尿病治疗仪。快递员要求先付货款后开箱。李先生开箱后发现只是一般的保健食品和一个简陋的治疗仪,当即联系卖家,对方说是“寄错包裹,马上重新寄出。按公司要求,补寄的药品需货到付款,6200元会存入‘北京储蓄卡’内,密码为888888,一并寄出。”5月初,第二件包裹货到,包裹里确实有张“北京储蓄卡”,但到各个银行取钱,均被告知没见过该卡。李先生再次与卖家联系,对方表示立即补货,并表示“卡是真的但只能在北京使用,将重新办张全国通用的卡,把全部费用存入卡内……”几个月下来,对方用同样方法骗取李先生10360元。虽然李先生最终向当地消委会投诉,但由于对方提供的地址是北京,包裹上显示的地址又是郑州,而保健品产地则是成都,无法找到寄件人,白白损失了1万多元。“一些消费者特别是老年消费者,认为‘货到付款’交易更直接、更有保障。”省消委会分析,一些不法经营者利用了《快递服务国家标准》“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客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快递服务组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寄件人(商家)签订合同,明确快递服务组织与寄件人(商家)在快件投递时验收环节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验收服务”这一不明确的规定,要求快递企业货到后先收款再验货,当消费者发现商品有问题时,快递人员要么早已离开,要么让消费者与经营者联系,这样一来二去,消费者所付货款便难觅踪迹。
四川省消委会提示,消费者应当在快递人员送到货时,要求开箱验货,在核实所收到商品与商家宣传无异后,再向快递人员付款,否则拒收。快递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要建立代收货款信息档案,如实记录寄件人信息,档案保存期限不应少于一年”的规定,让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后,能准确查找被投诉方。
四川省消委会呼吁,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对《快递服务国家标准》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明确规定“快递服务组织在提供代收货款服务中,不得拒绝收件人验货,必须经收件人开箱验货无异议后方能代收货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