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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药监局通报抽检结果:1批次肉制品2批次炒货不合格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人民网    点击数:580    更新时间:201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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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北京12月15日电 国家食药监局今日在其官网发布《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1批次肉制品和2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5年 第102号)》,公布近期对粮食及粮食制品、肉及肉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调味品、饮料、乳制品等6类食品620批次样品的抽检结果。其中,日照一家企业的1批次肉制品不合格,芜湖、上海两家企业的2批次炒货、坚果食品不合格。以下为通告全文: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1批次肉制品和2批次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5年 第102号)

  近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抽检粮食及粮食制品、肉及肉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调味品、饮料、乳制品等6类食品620批次样品,抽样检验项目合格样品617批次,不合格样品3批次。其中,肉及肉制品51批次,不合格样品1批次,占1.9%;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62批次,不合格样品2批次,占3.2%;粮食及粮食制品102批次,调味品104批次,饮料150批次,乳制品151批次,均未检出不合格样品。现通告如下:

  一、不合格样品涉及的标称生产经营单位、产品和不合格指标为:日照维尔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火腿王检出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菌落总数超标;芜湖兄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市傻子瓜子有限总公司监制)生产的西瓜籽过氧化值超标;上海佳时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安徽凯利粮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多味花生(烤肉味)酸价超标。

  二、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企业所在地内蒙古、安徽、山东省(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令生产经营者及时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上述3省(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不合格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原因,制定整改措施。调查整改情况需于2016年3月31日前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并向社会公布。

  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抽检的样品检验全部合格的大型企业有270家,具体名单详见附件。

  特此通告。

 

文章录入:hguang8379    责任编辑:hguang8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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