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京3月8日电 2015年底印度尼西亚发布了农业部长第4号条例,即关于新鲜植物源性食品进口安全控制条例,要求自2016年2月17日起,103种进口植物源性食品农产品必须来自通过印尼食品安全体系认证的国家,未通过体系认证国家的食品农产品需随附经印尼食品安全体系认证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国家质检总局正在申请印尼国家食品安全体系认证。为了避免对我输印尼食品农产品贸易造成影响,质检总局向印尼主管部门提出了190家实验室体系认证申请,目前印尼主管部门已认可了中方推荐的部分实验室及其部分产品的检测项目。
印尼是泰州地区植物源性食品出口的传统目的国,主要品种为蔬菜产品,2015年出口量达到1330吨,418万美元。印尼进口新规实施后将对出口企业造成较大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产品检测项目、频次增加,通关成本上升等。
泰州国检局建议相关出口企业认真研读贯彻印度尼西亚2015年农业部长第4号条例;按印尼要求开展相关产品项目检测;在指定网站对启运出口货物实施预申报;及时关注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质量技术监督总局网站信息更新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