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规范缺失,是造成环境损害赔偿司法审判难和赔偿不到位的重要原因。《法制日报》记者获悉,由环保部制定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总纲》(以下简称总纲)是国家层面制定的首个涉及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标准,有望弥补因相关规范缺失所带来的环境司法审判难和赔偿不到位的问题。目前,总纲公开征求意见阶段已经结束。
记者了解到,除总纲外,环保部还制定了与之配套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 损害调查》,而总纲则是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体系的纲领性文件。
环保部环境规划院是承担此次总纲起草任务的单位之一。据该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当前,我国环境损害相关立法和实践主要关注环境私益的评估与赔偿,正处于逐渐向环境公益损害的主张和求偿过渡的初期阶段。在近20年颁布的各项法规中,包括民法通则、环保法、水污染防治法以及侵权责任法,都仅对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进行了较为原则性的规定,主要关注环境污染造成的私益损害,只有海洋环境保护法对排污造成的海洋生态损害进行了明确规定。
这位负责人指出,尽管环保部已经先后发布了《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I版)》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II 版)》,并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实践中得到了应用和认可,但是,真正为环境司法实践提供技术依据的国家或行业层面的标准,目前仍然缺失。
在总纲起草说明中,环保部称,最高人民法院统计结果表明,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近年来以年均25%的速度递增。各地因环境损害引起的侵权赔偿纠纷不断增多,成为当前民事审判的一个热点和难点问题。
“频繁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引发的环境私益损害赔偿还远不到位,环境公益损害的评估与赔偿仍无人问津。”环保部环境规划院有关负责人认为,建立健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导则体系,是建立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动环境损害赔偿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
总纲对环境损害的鉴定评估做出了明确定义,即指鉴定评估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综合运用科学技术和专业知识,鉴别污染物性质,评估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所致环境损害的范围和程度,判定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与环境损害间的因果关系,确定生态环境恢复至基线状态并补偿期间损害的恢复措施,量化环境损害数额的过程。
对于鉴定评估的内容、范围等,总纲也予以了规范。其中,人身损害鉴定评估的时间范围以污染环境行为发生日期为起点,持续至污染环境行为导致人身损害的可能的最大潜伏期为止。财产损害鉴定评估的时间范围根据损害对象、损害性质和赔偿方式等具体情况确定。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的时间范围,以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行为发生日期为起点,持续到受损生态环境及其生态系统服务恢复至基线为止。
总纲对于人身损害、财产损害以及生态环境损害的价值量化方法均做出具体规定,其中明确,人身损害中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计算。
总纲还明确了因环境污染导致人身损害的计算范围,共包括三种情形,分别是: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本报北京4月4日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