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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检不合格 山西一胡麻油生产企业被罚7.5万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食品科技网    点击数:358    更新时间:2016/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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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华网太原5月10日电 山西一家企业2014年10月生产的胡麻油在2016年初的抽检中被发现不合格。山西省食药监局10日公布对该企业的核查处置情况,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7.5万元。

  2016年1月26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称,山西多多益膳胡麻油有限公司2014年10月24日生产的调和胡麻油过氧化值超标。

  经食药监部门调查证实,该批次不合格产品使用购自张家口宣化雷氏食用油有限公司生产的一级菜子油和二级胡麻油,按照3:7比例调配生产。现场检查时未发现剩余原料油。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共计生产200桶,其中销售160桶,发放福利40桶,销售价格30.6元/桶,货值金额共计6120元。

  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该企业对原料购进、生产过程、储运条件及出厂检验等各环节进行全面排查并进行整改,同时对不合格批次产品进行召回。

  接到不合格报告后,该公司立即对抽检不合格批次产品组织召回,因间隔时间较长、生产数量较小,该批次产品已全部消费,未召回不合格产品。

  该企业排查发现,造成该批次产品不合格的原因是原料油存放时间过长,且密封措施不完善造成原料被氧化。该公司已采取措施,一是对购进原料数量及生产过程进行严格把控,避免原料油长时间存放;二是对原料及成品加强密封措施,避免氧化,并全面落实各环节管理制度,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晋源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2款规定,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7.5万元的行政处罚。

  对监督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及时有效开展核查处置,是消除食品安全隐患、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的重要举措,是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山西省食药监局称将在每周公布监督抽检结果、每月公布抽检情况汇总分析的基础上,根据核查处置工作进度,陆续公布对不合格食品企业核查处置的情况。(完)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告(第12期)

  本期公布58批次监督抽检结果,涉及蛋制品、糕点、粮食加工品、酒类、肉制品、蔬菜制品、速冻食品、方便食品和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等9大类。其中:不合格1批次,合格57批次,样品总体不合格率为1.75%。

  不合格1批次,不合格样品涉及的标称生产经营单位、产品和不合格指标为: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批次,为榆次雄杰粮油店销售的标称为山西居来香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居来香小磨香油中酸值(KOH)超标,检出值为4.1mg/g,标准值为不超过2.0mg/g,超标1.05倍。

  合格57批次,具体为:

  1.蛋制品4批次,检验项目为污染物限量、食品添加剂、微生物指标、非食用物质和滥用的食品添加剂等11项指标。

  2.糕点4批次,检验项目为污染物限量、食品添加剂、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等26项指标。

  3.粮食加工品20批次,检验项目为污染物限量、食品添加剂、真菌毒素、农药残留、非食用物质和滥用的食品添加剂等31项指标。

  4.酒类10批次,检验项目为理化指标、污染物限量、食品添加剂、真菌毒素等17项指标。

  5.肉制品2批次,检验项目理化指标、污染物限量、兽药残留、非食用物质和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微生物指标等24项指标。

  6.蔬菜制品2批次,检验项目为污染物限量、食品添加剂、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等19项指标。

  7.速冻食品2批次,检验项目为污染物限量、食品添加剂、微生物指标等8项指标。

  8.方便食品1批次,检验项目为污染物限量、食品添加剂、微生物指标等9项指标。

  9.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12批次,检验项目为理化指标、污染物限量、食品添加剂、真菌毒素等11项指标。

  针对上述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我局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成相关市局及时进行核查处置,采取封存、下架、召回问题产品等措施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督促企业查找原因,消除隐患。消费者如果在市场上发现被通报的不合格食品,可拔打12331投诉举报。

  备注:

  酸值(KOH)

  酸值(KOH)主要反映食品中的油脂酸败的程度。造成酸值不合格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原料采购上把关不严,如食用植物油、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的原料水分过高,会加速油脂的酸败;二是生产工艺不达标,如植物油精炼不到位或未精炼;三是产品储藏条件不当,特别是在夏季,受气候环境影响因素更大,易导致食品中脂肪的氧化酸败。油脂酸败产生的醛酮类化合物长期摄入会对健康有一定影响,但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可以明显辨别出其有哈喇等异味,需避免食用。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5月9日

文章录入:hguang8379    责任编辑:hguang8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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