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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函﹝2016﹞357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68号)有关要求,做好我市工程建设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5月24日
重庆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的
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定的原则,围绕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强制性地方标准”)开展强制性条文精简整合工作,通过废止、转化、整合、修订工作,逐步解决强制性条文设定不合理、超范围制定,以及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重复、矛盾等问题,为构建结构合理、规模适度、内容协调的新型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体系奠定基础。
二、强制性地方标准设定范围和原则
(一)强制性地方标准应严格限定在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的范围内。
(二)强制性地方标准应当从我市工程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体现我市气候、地理、文化、经济水平等特点,对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或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的,制定适合我市需要的强制性技术规定;对已有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的,制定高于或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技术规定。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地方标准不得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重复或矛盾。
三、工作要求
(一)组织实施
市城乡建委负责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的统筹管理;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负责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的具体工作。
各强制性地方标准主编单位负责牵头开展对所主编强制性地方标准的评估,各参编单位应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工程建设强制性地方标准精简整合工作。
(二)整合精简范围
本次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范围为我市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参见“重庆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目录”(附件1)。
(三)主要工作内容
1.强制性标准条文评估按照逐项逐条评估的方法进行,评估指标由强制性条文制定的必要性、制定目的、内容适用性等3大类共8项指标组成,参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评估表》(附件2)。
2.强制性条文评估结果为“废止”的,应按规定程序“废止”该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评估结果为“整合”的,应提出整合方案,明确整合的内容、方式和进度要求等。在新的强制性条文发布前,被整合的强制性条文仍然继续有效;强制性条文评估结果为“修订”的,应提出主要修订内容,并按规定程序进行修订。在新的强制性条文发布前,被修订的强制性条文仍然继续有效;强制性条文评估结果为“保留”的,该强制性条文继续有效;当所含强制性条文全部废止,或全部被整合到其他强制性标准时,该强制性地方标准应转化为推荐性地方标准,或废止该强制性地方标准。其他情况,该强制性地方标准仍然保留为强制性地方标准。
四、进度安排
(一)评估(2016年6月26日前)
各主编单位按要求逐项、逐条对强制性地方标准提出评估结果和整合精简结论,形成《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评估表》,并报送市城乡建委,同时提交电子文档。
(二)征求意见(2016年7月1日前)
形成重庆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示60天,并同步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强制性条文协调委员会意见,同时组织对反馈意见进行协调和处理。
(三)审定发布(2016年9月30日前)
形成《重庆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汇总表》及《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并发布。
(四)总结(2016年10月30日前)
形成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报告,连同《重庆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汇总表》、《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一并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市标准化联席会议办公室。
联系人:
市城乡建委科教处
沈李智电话:63862949
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陈红霞、刘林电话:63601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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