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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食药监局关于2016年第69号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    点击数:642    更新时间:201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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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6年第69号通告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16年06月29日 发布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总局关于8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6年第69号)中,涉及我省的产品有2批次,1批次为海南慧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海南昌之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酸甜芒果干,苯甲酸检出值为0.89g/k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0.5g/kg)高出78%;柠檬黄检出值为0.22g/k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0.1g/kg)高出1.2倍;乙二胺四乙酸二钠检出值为0.41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另1批次为三亚国润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海南鸿琛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九制榄,乙二胺四乙酸二钠检出值为0.35g/kg,标准规定为不得使用。

  二、核查处置情况(一)海南慧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海南昌之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酸甜芒果干

  1. 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月14日启动核查处置,向酸甜芒果干的生产企业海南昌之茂食品有限公司送达不合格食品报告书,并进行了现场调查。执法人员在仓库和车间均未发现酸甜芒果干(规格:200g/包,生产日期:20151030)。经调查,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共生产190包,共计4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执法人员于当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海南昌之茂食品有限公司向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了整改报告书,该公司陈述此批次产品已被供应商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分析造成不合格的原因为原材料带入,因公司生产的该产品是分装产品,购进芒果干原材料时公司采取索取检验报告及相关证件的验证方式,经查验合格便购进,而苯甲酸、柠檬黄、乙二胺四乙酸二钠并非出厂检验项目,该查验方式很难确保产品质量合格。该企业已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将严把原材料进货关,对难以把握产品质量的原材料,采取委托送检方式,经检验合格方可进货。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6月28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948元,并处50000元罚款。

  2. 澄迈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月20日启动核查处置,向被抽样单位海南慧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送达酸甜芒果干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并进行了现场调查。经调查,该单位属于网店,经营模式是:购买者从网上下单,该单位就把订单转给海南昌之茂食品有限公司,由海南昌之茂食品有限公司从仓库发货。该企业下单购进此批次产品共190包,共计40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执法人员于当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该公司负责人表示该产品由海南昌之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有进货单及该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现场已调查清楚,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也证明其不知道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鉴于以上原因,澄迈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单位免于处罚。

  (二)三亚国润实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海南鸿琛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九制榄

  1. 定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月14日启动核查处置,向九制榄的生产企业海南鸿琛工贸有限公司送达不合格食品报告书,并进行了现场调查。该公司蜜饯生产车间处于待产状态,未发现生产九制榄产品。执法人员在仓库和车间未发现该批次不合格九制榄(规格:180g/包,生产日期:20151020)。经调查,海南鸿琛工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0日生产规格为180g/包的九制榄产品143包,共计25.74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无法召回。分析造成不合格产品的原因为原料把关不严。该企业已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严把原材料进货关,对质量难把握的原材料,送第三方检测机构委托检验合格后方入库,坚决杜绝此类问题发生。定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4月1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对该企业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929.5元,并处罚款20000元。

  2. 三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1月19日启动核查处置,向被抽样单位三亚国润实业有限公司送达九制榄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并进行了现场调查。执法人员在该企业货架和仓库均未发现九制榄(规格:180g/包,生产日期:20151020)。经调查,该企业购进此批次产品18包,共计2.88公斤,已全部销售完毕,执法人员于当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经调查,三亚国润实业有限公司履行了查验义务,并能出示九制榄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副本》、《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出厂合格证明、进销台账等相关票证,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三亚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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