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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欺诈发行处罚标准提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财网    点击数:481    更新时间:2016/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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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近日召开的监管培训会上,监管部门权威人士明确表示,当前IPO欺诈发行的违法成本太低,需要改进与反思;欺诈发行违法成本肯定要提高,监管处罚标准肯定要提高,情节严重者甚至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下一步还会加强对证券公司内控部门的监管追查,“遭遇稽查执法是投行职业生涯不可承受之重”。

  在当前《证券法》修订草案及《刑法》修正案的制订过程中,“欺诈发行违法成本提高放在(修改内容)第一条”,欺诈发行的处罚标准、违法成本肯定要提高,情节严重者甚至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证券法》修订草案第270条,若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

  针对保荐机构的追责方面,《证券法》修订草案第271条规定:若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及其他文件,或者未履行持续督导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业务收入或者业务收入不足50万元的,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一旦发现IPO造假,保荐机构或发行人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将根据首发审核阶段做出不同判定,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阶段:一、尚未受理即撤销IPO申请,保荐机构无需担责。二、受理后预披露前,认定为违规报送。三、预披露后核准前,认定为违规披露。四、一旦取得核准后,就被认定为欺诈发行。

文章录入:hguang8379    责任编辑:hguang8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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