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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利和营利性民办校将有明确标准
作者:本报记者 柴葳…    文章来源:中国教育报    点击数:502    更新时间:201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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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

  非营利和营利性民办校将有明确标准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解决了过去争议比较大的几个主要问题,我对草案表示赞同!”今天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许为钢在参加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三组分组审议时说。

  在分组审议现场,关于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的审议热度颇高,对修改决定草案中对义务教育民办学校设立、民办学校的用地政策、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等内容的审议,句句戳中问题焦点。全国人大代表普遍认为,决定草案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实行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的精神,进一步明确了非营利和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划分标准,以及国家对两类学校的扶持措施,并对现有民办学校作出更加合理的过渡安排,对于规范和促进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这次的草案做了比较大的修订”

  “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已经三审了,我赞成通过,现在社会上对这部法律修改很关切,也很迫切。”龙超云委员认为,教育与人口政策联系非常紧密,二孩政策实施几年后会迎来新一轮的入园、入学高峰。有效疏解社会公众对教育供给的焦虑,依法促进民办学校规范办学,也是办人民满意教育的一种途径。

  吕薇委员表示,之所以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是因为前两次审议委员们提出的很多意见都被采纳。“这次的草案做了比较大的修订,体现了与民法总则、教育法的一致性。其中,实行分类管理以及非营利性机构不得获取办学收益,是非常大的政策变化。”

  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严以新坦言,一审、二审中,委员们对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草案分歧比较大,如今的草案充分吸收了委员们的意见,做出了比较大的修改。

  严以新举例说,今年3月底,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专门到进城务工人员集中、民办教育比较发达的广东省进行调研。调研中发现,分类管理后民办学校的资产保全问题非常集中。如果一刀切成非黑即白,会不会导致大量民办教育资本撤出?会不会造成大量民办学校学生无学可上?“现在三审稿改得非常好,老人按老办法,新人按新办法,老办法一直实施到学校停办,并按照老办法进行核算。”严以新说。

  “义务教育必须提供基本国民教育”

  “义务教育会影响一代人对国家的认同,不管什么性质的学校,只要在中国的土地上,就必须提供教育法中规定的基本国民教育,这是对义务教育最重要的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严隽琪在分组审议中满怀深情地说。

  草案中新增的“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的规定,受到与会委员们的高度关注和认同。

  “这一要求与义务教育法是吻合的。”吴恒委员强调,义务教育法第2条规定“义务教育是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如果设立营利性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收取学费或杂费,就违背了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另一方面,国家出资举办义务教育,如果营利性义务教育民办学校通过办学获得营利的同时,还在享受国家财政资金支持,也不符合社会公平的原则。

  周天鸿委员则关注,过去在义务教育阶段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如何在法律实施后向非营利民办学校稳步过渡的问题。周天鸿注意到,如今有些民办学校覆盖从学前到高中的各个学段,义务教育营利性民办学校被叫停后,这些民办学校就面临拆分办学的情况,涉及到财产分割、债务剥离、管理人员和教师的重新配置。“其中有些民办学校已经创出品牌,希望有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强化指导,引导这部分学校健康发展”。

  分类管理后,不同类型民办学校的用地政策、收费标准等也受到委员们的普遍关注。

  在用地政策方面,吴晓灵委员建议,将“新建、扩建营利性民办学校,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供给土地”中的“国家规定”明确为招标、挂牌两种市场化方式,进而规避拍卖供应方式可能带来的对资本过度操控。周天鸿则建议,进一步明确民办学校收取费用的项目标准和办法,不仅收费要按项目和标准向社会公示,办学成本也要向社会公示。

  “政策实施中要注意过渡政策的把握”

  “草案与二次审议稿相比最大的进步之一,就是把过渡期的结算方式、财产清理方式说得很清楚了,这样使民办学校心里有底儿了。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政策实施以后的实际操作中要注意过渡政策的把握。”王刚委员坦言,毕竟现阶段我国民办学校中捐资办学的比例很小,大部分为出资办学。

  杜黎明委员认为,民办教育促进法此次修订的核心,是引入分类管理机制,这将对民办教育发展产生重大影响。建议对此前已经设立的民办学校过渡期作出规定,这有利于已设立民办学校的稳定。吴晓灵也建议设定一定时间的过渡期,“在这个过程中最难的是土地问题,还包括财产清理等多项工作”。

  “对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社会关注度很高,抓紧出台是件好事,建议明确民办学校教师的法定社会保险权益应与公办学校同等。”郑功成委员认为,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修正案顺利实施的一个基础,是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的稳定。他参与的一项民办学校教师社会保障专题调研显示,民办学校教师平均流动性在10%以上,优秀教师流动性达40%以上。调查数据显示,民办学校退休教师的养老金因按企业标准参保且层次单一,跟公办学校教师仍存较大差距,困扰民办学校教师队伍稳定的焦点集中在养老保险。“建议第31条规定民办学校教师的法定社会保险应该跟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郑功成说。

  本报北京11月1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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