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嘉兴检验检疫局抽查了12件进口防紫外线服装和防水性服装样品,经检测均符合国家标准相关要求。不过,抽取的3件进口吸湿速干服装却均未达到国家标准有关吸湿性能或速干性能要求,其中不乏知名品牌。
消费者对于服装的追求除了美观实用外,还注重舒适和健康。因而一些契合消费者需求且具有特别功能的服装应运而生。然而,功能性服装并不一定真如其标示的那样功能健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推荐性标准则鼓励企业自愿采用。显然,有关服装功能性的评定标准是推荐性标准,企业可以自愿决定是否采用。在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看到某些产品的性能指标执行的是企业标准。针对企业标准,《标准化法》规定: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由此可见,对于产品性能指标,企业可以不采用国家标准;关于企业标准,国家是鼓励而不是必须严于国家标准。此次嘉兴局抽查到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吸湿速干服装,产品吊牌上显示的执行标准恰好是企业标准。从法理上说,除涉及健康、安全之外,只要产品性能指标符合明示的标准,哪怕是企业标准,企业的做法并不违法。
那么,符合什么要求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功能性服装?以“吸湿速干纺织品”为例,吸湿速干纺织品既具有良好的吸湿性能,又具有快速传导排湿功能。目前,我国吸湿速干性能的测试及评定标准较多地采用GB/T21655.1-2008《纺织品吸湿速干性的评定第1部分:单向组合试验法》。该方法标准中较直观地以织物的吸水百分率、滴水扩散时间和芯吸高度三种指标来表示织物的吸湿性能,以织物在标准大气环境中的水分蒸发速率和透湿量来表示产品的速干性能。在测试过程中,只有吸湿性和速干性的测试指标洗前洗后均需达到标准要求,才能称之为真正的吸湿速干类产品。
总之,功能性服装某些功能性指标虽不符国家推荐性标准,但符合产品明示的企业标准。尽管其功能标识于法不违,但于情不符。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主要因为制造商制定的企业标准存在“猫腻”。
标准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成果,它助推创新发展,引领时代进步。希望产品制造商优先执行国家标准,带头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企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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