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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违法案件公布标准全国统一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青岛全搜索电子报    点击数:488    更新时间:2016/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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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维护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修订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24号公告)。对此,青岛市国税局进行了相关解读。

    原办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对外公布标准分为三级,即总局级、省局级及区县级,标准各有不同。本次修订办法将重大案件公布标准进行统一。比如,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以上;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等等。

    国家税务总局还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提供一次弥补过错的机会。一是逃避缴纳税款和欠缴税款的当事人,能按照 《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不向社会公布该案件信息。二是案件信息已经向社会公布后,当事人符合前款规定的,经实施检查的税务机关决定,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增加了“案件信息一经录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公布信息系统,将作为纳税人的信用记录永久保存”条款。不管对外公布与否、从公告栏撤出与否,案件信息不会从当事人信用记录中删除。

    对于达到以上公布标准的当事人将被分别推送到青岛市财政局、青岛海关等20家单位,对违法当事人实施阻止出境、限制高消费等20项联合惩戒措施。

文章录入:hguang8379    责任编辑:hguang8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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