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我国发布国家标准1763项 仅23项为强制性标准
政府招投标等领域将鼓励引用团体标准
法制网北京1月16日讯: 记者从今天在京召开的全国标准化工作会议上获悉,2016年,我国共批准发布国家标准1763项,其中强制性标准23项,推荐性标准1712项,指导性技术文件28项。值得注意的是,强制性标准在经过整合精简后,数量大幅降低。
据国家标准委主任田世宏介绍,2016年,我国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评估全面完成。通过整合精简评估,形成了“废止一批、转化一批、整合一批、修订一批”的清单。从整合精简结论看,超过50%的强制性标准拟废止或转为推荐性标准。
具体来讲,拟废止的强制性标准比例占19%,拟转化为推荐性标准比例占33%,拟整合的强制性标准比例占11%,拟修订的强制性标准比例占13%,仅有24%的强制性标准结论为继续有效。
田世宏指出,目前,我国推荐性标准体系在不断优化。一方面,优化“存量”标准,全面部署10万多项推荐性标准的集中复审,推动解决标准滞后老化问题。另一方面,严控“增量”标准,加强立项评估,从源头上确保标准质量。2016年,只有不足50%的新申报国家标准项目通过立项评估,确保“增量”标准严格限定在政府职责范围内,为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留出广阔的发展空间。
田世宏要求,按照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结论,2017年,各地对拟废止、转化的强制性标准要尽快发布公告,对拟整合或修订的2000多项强制性标准,要尽快分阶段开展立项和修订工作。同时,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建立完善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强制性标准工作机制。持续优化推荐性标准体系,落实推荐性标准集中复审结论,在立项时优先安排需要修订的标准。
田世宏要求,2017年,在优化“存量标准”基础上,进一步界定各层级标准的制定范围,严控“标准增量”,完善推荐性标准立项评估机制,把好标准入口关,确保新制定标准限定在政府职责范围内。同时,加强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备案协调性审查,及时公开备案信息。
田世宏强调,要培育发展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规范发展团体标准,扩大团体标准试点。鼓励在政府招投标、产业政策、行政管理、政府采购、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等工作中引用团体标准。组织制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建立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规则,探索团体标准黑名单制度。
田世宏提出,要积极推进军民标准融合发展。实施军民标准通用化工程,推动军民标准转化采用,构建开放协调的军民融合标准体系,逐步形成标准化军民融合的长效管理机制。在北斗导航、网络安全、物联网、集成电路等新兴领域,联合攻关制定一批具有影响力的军民通用标准。
田世宏指出,要加大地方标准化工作改革创新。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标准化改革试点。加强区域标准化指导,深化京津冀、长三角等重点区域标准化协作,发挥城市标准化创新联盟作用,协商解决跨区域跨领域的标准化问题。
据了解,随着标准化改革的持续推进,企业标准活力也被极大释放。据田世宏介绍,在上海、福建等7个省(市)和旅游服务、电梯维保等14个行业试点基础上,企业标准改革全面推开。如今,企业只需10分钟,便可随时上网公开其指定和执行的标准,“简政”“减负”成效明显。统计显示,截至2016年底,已有6万多家企业公开了24万多项标准,覆盖40万多种产品。
记者今天还获悉,我国标准化法修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目前草案通过部门审核,已报国务院常务会排期审议,力争年内出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