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2月20日消息: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具有法律规定的情形,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司法实践中,此项规定的不断完善,实现了国家赔偿中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重大发展,但因为每个案件具体情况不同,赔偿数额的差距引起关注。专家建议进一步细化和统一相关标准。
2015年,辽宁涉黑团伙袁诚家案二审宣判,被告人之一高超终审被法院认定无罪。被羁押731天的高超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法院决定支付他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7万余元、精神抚慰金1万元,精神抚慰金为人身自由损害赔偿金的5.6%。
高超认为这个比例过低,近日向辽宁高院提出申诉。
高超:孩子进去父母是最遭罪的,我父亲在我没事的时候很健康,但是因为我,这两年已经两次去医院手术……这件事让我感到,我进去了,朋友、社会、家人看我的眼光都不对了,给我带来很大的困扰。
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不超过人身自由赔偿金、生命健康赔偿金总额的35%,最低不少于1000元。近年来,在一些社会关注的重大案件中,比如钱仁凤案、陈满案、许玉森案、张氏叔侄案、念斌案,精神损害抚慰金占人身自由赔偿金比例在41%至69%不等。但一些社会影响不大的案件相差悬殊。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王敬波:精神损害赔偿金,应该去明示一些考量因素,同时应当摒弃一些不正当的考量因素。避免因为判决的畸轻或畸重,而对当事人造成一种新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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