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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发布 每班配3名教职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大众网    点击数:364    更新时间:201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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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和接收轻度残疾儿童和青少年随班就读学校(幼儿园)编制管理,2月28日,省编办、教育厅、财政厅印发《山东省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今年1月1日起施行。

  这一标准明确,纳入编制人中包括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保育、后勤服务采取购买社会化服务方式解决。

  对班级规模专门作出规定:盲班6-8人;聋班8-12人;培智班6人;孤独症、脑瘫及多重残疾班6人;学前特教班6人;随班就读班每个班不超过2人,接纳随班就读学生的班应适当降低班额;未设立特殊教育学校的县(市、区)应当在中心城区办学条件和师资较好的普通中小学校附设特教班,班额为6-8人。

  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按照年级学生数与教职工比核定;当年级学生数达不到最低班额标准时,按班级与教职工比进行核定。学生与教职工比例为:盲班2:1;聋班3:1;培智班1.5:1;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班1.5:1;学前特教班2:1,保育员配备按略高于普通幼儿园标准配备;开设职业教育课程的特殊教育学校每专业增配1名编制;普通中小学附设特教班2:1;开展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普通中小学(幼儿园)5:1。

  班级与教职工比例为:盲班1:3;聋班1:2.5;培智班1:4;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班1:4;学前特教班每班配备3名专任教师,保育员配备按略高于普通幼儿园标准配备;开设职业教育课程的特殊教育学校每专业增配1名编制;普通中小学附设特教班1:2;招收盲、聋、智障、孤独症 (脑瘫)等学生的寄宿制特殊教育学校每班可增加0.5名编制。

  特殊教育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设置内设机构,管理人员一般由教师兼任。特殊教育学校专任教师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90%,其中康复教师每校配备1-3名,心理健康教师每校配备1-2名,医务人员一般每校配备1-2名,学生超过200名的可适当增加。普通中小学校随班就读学生达到5人的,配备1名资源教师;超过5人以上的,适当增加配备人数。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考虑随班就读指导工作需要,按照不少于3名的标准安排巡回指导教师,随班就读指导工作任务特别繁重的市、县(市、区)可以适当增加。

  该标准还对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领导职数作出规定:人员编制30名以下的,领导职数按照1-3名核定;人员编制31-100名的,领导职数按照3-4名核定;人员编制100名以上的,领导职数按照4-5名核定。

  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每3年核定一次,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特殊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核编方案,县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总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在核定的编制总量内,按照班额、生源以及师资结构等情况具体分配到学校,并到机构编制和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

文章录入:hguang8379    责任编辑:hguang8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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