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去年5月,重庆永川区消委会接到消费者方先生的投诉,称其在永川区某超市购买了一双价格为99元的某品牌凉皮鞋,回家后发现该鞋无三包卡和产品质量合格证,而且包装盒上的产地和标签上的产地不同,消费者找到超市给个说法,超市工作人员却说由于超市销售的商品太多,很多三包卡和产品质量合格证都扔了,包装盒也是随意找来包装的。
消费者认为不合理,向区消委会投诉。
经永川区新城消委会和新城工商所工作人员到超市现场调查核实,消费者方先生所言属实,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第三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和《消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等相关规定,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由被诉方为投诉方退货后,再赔偿投诉方500元现金,对此处理结果消费者满意。而对于超市的违法行为已由新城工商所另案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