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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莉:标准免费公开有违国际规则,无上位法保护
作者:闵杰    文章来源:中国电子报、电子信息产业网    点击数:253    更新时间:20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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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单免费公开标准以扩大标准应用的做法,既会伤标准版权所有者的心,也不利于标准化工作的发展。” 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制定政策,要求在2018年年底前,非采标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实行免费在线查阅。两会期间,《中国电子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全国政协委员、国家基础地理信息中心原总工程师李莉时,她如是说。

  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制定政策,要求在2018年年底前,非采标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实行免费在线查阅,但对保护版权未做具体说明,没有明确谁是标准版权的所有者和标准版权所有者有哪些合法权益等。

  李莉表示,标准在我国智能制造、“一带一路”等战略实施上都有积极意义。例如高铁的标准,随着我国高铁向国外输出,有关标准也输出去了,实现了中国全产业链“走出去”。标准是知识的凝练,有较高的技术含量。现在国家有关部门正在推进标准深化改革,比如在标准体系上,除了国标、行标、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外,将团体标准也纳入进来,运用市场化、法制化手段实现提高质量和效率,具有积极意义。

  不过,李莉指出,大家对标准普遍不太重视,标准的质量也不太高。强制性标准理应免费公开,而将其他标准通通列入免费公开范畴,不顾及标准版权所有者权益的做法,会挫伤编制标准参与人和组织机构的积极性。“仅通过在线免费查阅标准,就一定能提高公众用标准的意识吗?这种简单免费公开标准以扩大标准应用的做法,既会伤标准版权所有者的心,也不利于标准化工作的发展。”她告诉记者。

  李莉表示,国家给予财政支持的费用多数投向标准的转换费用,而实际上前期的调研、协调、编制等过程,也耗费了大量的资金,同时也消耗了编制机构和人员大量的心血,理应以知识产权的形式给予回报,这是对编制机构和人员知识产权的尊重。

  如果免费公开所有标准,至少有两个方面是不太稳妥的。李莉分析,一是在国际标准体系中,标准一旦定稿,就交由机构统一管理。我国如果免费公开标准,就有违国际通行做法。而且我国标准在编制过程中大量采用了国际标准,免费公开,国际标准方是否会产生疑义。另外,我国现在还担着ISO常任理事国的身份,如果违背国际规则,更为不妥。二是没有上位法明确支持标准免费公开,如果强行免费公开标准,不符合依法治国的原则。198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没有明确标准可以免费公开。现在该上位法到了修订阶段,关于标准的知识产权问题,应该尽快有法律条文的解释,以便之后出台实施方案或行动计划等措施时,有法可依。

  “将标准的版权问题尽快厘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有清晰的解释,才好把政策推进下去,而不是现在这样急于推政策、急于实施。”李莉呼吁。

文章录入:hguang8379    责任编辑:hguang8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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