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春耕指出,调研发现,一些城市与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建立了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对严重违法失信人员交通违法失信行为信息的行业共享,运营企业也会据此停止其使用车辆的资格。这一举措可以促进用户守法规范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社会共治的有益尝试。
上“黑名单”者将被联合惩戒
国家发改委财金司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指出,鼓励各类社会机构查询使用红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主体实施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
首都师范大学教授石新中指出,“黑名单的确定有严格的程序,如果一种行为被认定为严重失信行为,要在多个领域实施惩戒,那么我们就是从该失信行为的性质及严重程度推断该主体在所有的领域中都有可能失信。”
吉林大学应用金融系副教授王希认为,对于失信者进行联合惩戒,可能还需要有相关的法律,对于失信的严重程度也需要进行界定。
“另外很多失信者采取措施来规避惩戒,这些问题也要解决。比如失信者不能任法人代表注册公司,但是可能请人代持股份。这样的情况是常有发生的。”他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说。
另外像互联网共享经济的失信行为认定的可操作性也有一定难度。比如共享单车、汽车等,因为使用者多,有认定成本高的问题。
首都师范大学教授石新中认为,对失信行为进行惩戒时要遵循两个原则,即相关性和相当性。
所谓相关性,是指要判断失信行为属于哪类性质的行为,如果仅是在经济领域失信,那么就对该主体在经济领域进行限制;如果失信行为反映的是一个人的品德问题,那么对他的限制就是多方面的。所谓相当性,是指应根据失信行为对社会危害的严重程度来决定最后的惩戒力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