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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印发关于“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的通知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食药监总局官网    点击数:791    更新时间:201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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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的工作方案》和《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标准》的通知

  食安办〔2017〕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安全办,有关城市食品安全办:
为严格落实超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肉菜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为消费者提供质量安全的肉菜,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制定了《关于开展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的工作方案》和《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工作方案和创建标准,切实在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城市中开展好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

  附件:1.关于开展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的工作方案

  2.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标准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2017年5月12日

  附件1

  关于开展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的工作方案

  为严格落实超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肉菜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为消费者提供质量安全的肉菜,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决定在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创建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开展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以下简称示范超市)活动。现提出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思路

  以习近平总书记“四个最严”为指导,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严格落实超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肉品、蔬菜、蛋品、水产品、水果等食用农产品(以下统称肉菜)实行源头严防、过程严管、风险严控,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强化社会监督,着力培育一批示范超市,推动食用农产品种养殖、加工、贮存、运输、销售等各环节强化食品安全管理,提升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让消费者放心消费、安心消费。

  二、创建活动主要内容和要求

  (一)示范城市创建示范超市。将开展示范超市创建活动纳入第二批及以后批次示范城市创建验收标准,并作为第一批示范城市后续跟踪评价标准。

  (二)示范超市设立优质精品肉菜专柜。示范超市销售的所有肉菜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按照“优质优价”的市场机制,设立有机食品、绿色食品、供港食用农产品基地直供等优质精品肉菜专柜。

  (三)示范超市严把进货关。示范超市要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要严把源头采购关,推进“订单农业”“农超对接”“厂超挂钩”“基地+加工企业+超市”等采购模式,对供应商进行审核、对种养殖基地进行审查。公示肉菜农兽药残留等质量安全标准,按照公示的标准进行检验,公布检验结果。

  (四)加大检查抽检力度。示范超市所在地农业、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照示范超市公示的标准强化对超市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全年监督抽检实现抽检品种、项目全覆盖,公开监督检查和抽检结果。

  (五)强化组织保障。示范城市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将示范超市创建工作纳入示范城市创建工作,加大政策支持、经费投入力度,积极支持食品检测机构和相关检验能力建设,研究采取对创建对象的激励措施。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2017年4月中下旬,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组织各省级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示范城市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开创建专项工作会议,对在示范城市开展创建示范超市活动进行动员部署。

  (二)组织创建。2017年4月下旬,省级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组织示范城市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展示范超市创建活动,研究制定创建工作方案和创建标准。示范城市食品安全办要动员和指导超市按照企业自愿的原则,申报参与创建活动,并将参与示范创建活动的超市名单报省级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级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参与示范超市创建活动的超市并组织开展创建工作。参加示范超市创建活动的超市要严格对照创建标准和要求开展各项工作,落实工作措施,努力达到创建标准和要求。

  (三)审核评价。2017年10月,省级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对示范超市创建活动进行考核,本着成熟一个、审定一个的原则,按照创建标准对参与创建的超市进行审核,并提出第一批拟授牌示范超市名单。

  (四)公示授牌。2017年11月,省级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拟授牌示范超市名单和创建活动情况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群众意见。征求意见后,省级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征求意见情况组织示范超市评定,公布示范超市名单,向示范超市发放由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一规定规格式样的“放心肉菜示范超市”牌匾,并把示范超市名单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五)动态管理。省级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授牌的示范超市实施动态管理,示范城市范围内超市在创建活动开始后仍可自愿申报创建。省级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2018年开始每年开展复核,对不再符合授牌标准以及发生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示范超市应予摘牌并向社会公开摘牌原因。被摘牌超市整改到位两年后可重新申请参与创建活动。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部署,地方为主。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统一部署示范超市创建工作,将创建活动纳入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验收标准及后续跟踪评价标准。省级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将创建示范超市活动纳入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示范城市政府要将示范超市创建活动作为专项工作进行部署,并出台政策措施,明确支持示范超市创建工作的相关政策措施,建立经费、投入保障机制。示范城市食品安全办要按照创建活动工作标准和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工作标准、措施和指标。要认真动员和组织超市做好示范超市创建活动,并会同第三方机构开展好创建工作,保障创建活动工作效果。

  (二)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省级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将创建示范超市活动的工作指标、考核评价标准,以及参与示范超市创建活动的超市名单、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结果、投诉举报情况、考核评价过程和结论等信息向社会公开,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强化舆情监测,主动征求和认真听取消费者、行业组织、新闻媒体的意见建议。

  (三)科学评价,群众满意。省级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对超市落实主体责任、执行创建标准以及群众满意度进行调查和评价,确保调查和评价结果客观真实、公平公正,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四)总结交流,推广提升。省级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认真总结创建活动的经验和做法,查找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改进完善的工作措施。国务院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适时召开创建活动经验交流会议,梳理和交流各地在创建活动中取得的成效和经验。省级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通过召开现场会等方式交流和推广授牌示范超市的经营管理经验,指导食品零售行业提升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水平,不断巩固和扩大活动成果。

  附件2

  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标准

  一、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

  (一)示范城市人民政府将开展示范超市创建活动纳入示范城市创建和考核工作,制定专门政策、设置专项经费支持示范超市创建工作,保障食品检验机构和相关检验能力满足示范超市创建工作需要。

  (二)省级食品安全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工作实际牵头制定示范超市创建工作方案和细化标准,明确相关部门工作任务分工并组织实施和考核评价。

  (三)创建超市所在地农业、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力度。按照示范超市公开承诺的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检,全年监督抽检实现抽检品种项目全覆盖,并公开监督检查和抽检结果。

  (四)每个国家食品安全示范城市至少应当有1家授牌的示范超市。

  二、放心肉菜示范超市创建标准

  (一)示范超市销售的所有肉菜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提出正式申请创建日期以前连续2年监督抽检未发现示范超市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问题。

  (二)示范超市按照“优质优价”的市场机制,设立有机食品、绿色食品、供港食用农产品基地直供等优质精品肉菜专柜。

  (三)示范超市要建立完善肉菜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全部经培训考核合格。

  (四)示范超市要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主动借鉴国外先进的食用农产品采购、销售和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标准和规范,结合经营管理实际,制定更加严格的肉菜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经营过程规范,包括采购、贮存和运输质量安全控制标准、包装和标签标识标准。对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没有规定农兽药、污染物等限量指标的,可以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等国际组织或者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

  (五)示范超市从食用农产品供应商采购的,要自行或委托社会第三方机构对供应商进行审核;从肉菜等食用农产品种养殖企业采购的,要对种养殖企业和基地进行审查;从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采购的,要对销售者进行审查,并对肉菜等食用农产品进行查验。示范超市对购进的肉菜等食用农产品,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如实记录供应商、种养殖基地、种养殖企业、销售者等供货者名称,农产品品种、产地等信息,做到来源可查。示范超市要积极推行“订单农业”“农超对接”“厂超挂钩”“基地+加工企业+超市”等采购模式,使蔬菜来自规模种植基地,生鲜肉来自合法屠宰企业。

  (六)示范超市要按照食用农产品经营过程规范的有关要求,强化肉菜销售过程质量安全管理,提高规范化水平。肉品、蔬菜进行预冷、分拣、包装的,超市要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保证肉菜等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倡导采用低温冷藏、冷冻柜销售肉菜。包装的食用农产品标识要符合相关要求,散装的食用农产品要注明名称、产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销售有机食品、绿色食品、供港食用农产品基地直供等食用农产品应当公开承诺符合认证时的质量安全标准要求。

  (七)示范超市要建立健全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工作机制,对肉菜等食用农产品种养殖、采摘、屠宰、包装、贮存、运输、销售等各个环节进行风险分析,积极防控风险。示范超市应当自行或者委托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购进的肉菜等食用农产品进行检测,检测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没有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鼓励采用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等国际组织或者发达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测。对示范超市作出的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承诺,按照承诺标准对相关食用农产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要进行公示。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肉菜等食用农产品要停止销售并予以销毁。示范超市要认真受理和处置消费者投诉,梳理分析消费者反映的质量安全问题,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八)示范超市要在门店的显著位置和门户网站首页公开创建“放心肉菜示范超市”活动的标准和承诺,设置意见箱或意见栏。设置公示牌公开肉菜产品供应商、产地、种养殖企业以及种养殖过程质量安全管理记录等方面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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