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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创新的标准化体系
作者:杨涛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点击数:494    更新时间:2017/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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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行等五部委联合发布的《金融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明确了金融业标准化工作的四项主要任务和五项重点工程。金融业标准是金融健康发展的技术支撑,是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性制度。为了更好地推动这项系统性工程,当下需着重考虑将“走出去”与“引进来”相结合、“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业务标准与技术标准相结合、底线标准与指引标准相结合、效率标准与风控标准相结合这样几个多层面的重点环节。

  在我国经济金融的国际化程度不断提升的过程中,面临着更复杂的外部挑战。一方面,企业“走出去”说易行难,其中一大障碍就是缺乏统一规范的外文版中国标准。由于没有相应的文本为依据,我国企业在争取采用中国标准时没有说服力。甚至一些国家提出愿意采用中国标准,但因没有外文版,实施起来依然非常困难。例如,在对外工程承包方面,由于我们的技术标准在国际上影响微弱,大大制约了海外工程承包的进一步拓展。全球化背景下的金融更是如此,只有标准“走出去”,参与国际金融标准的制定,逐渐成为提升金融核心竞争力的制高点,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走出去”。另一方面,金融标准建设也不能“闭门造车”,特别是全球金融发展变化日新月异,需时刻从国际视野出发,将“引进来”与本土要素相融合。

  随着金融创新与金融深化的程度不断演进,金融要素也变得空前复杂,这也使金融业标准可能具有多元化特征。一则,在国家层面上需制定关系金融业整体布局、重大方向、基本原则、基础架构、协调难点的“国标”原则,从而使整个金融创新与发展走在“正路”之上。二则,在行业层面还需充分发挥自理机制在金融标准化建设中的作用,以自律组织为载体,推动某些领域的金融标准与金融改革探索,在标准制定中深化行业自律。三则,基于新技术对金融业的影响日益凸显,也出现了许多尚未成熟的创新探索,这些领域需要依托市场力量,在模式完善中探索标准化路径,不能急于求成,这也是多元化标准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狭义的金融创新,是指金融工具的创新。广义的金融创新,是指金融业为适应经济发展而创造出新的金融制度、金融组织、金融市场、金融工具等。在金融创新过程中,业务与技术既相互联系又有所区别。一方面,业务创新侧重业务经营领域的变革,并在经营成果方面需有“实质性”的效果。另一方面,技术创新则强调科学技术与管理技术的应用,很多情况下达到业务应用层次还有个过程。由此,离开了金融业务应用的技术创新,远不是真正的金融技术创新;缺乏新技术支撑的金融业务,也难以获得新金融的生命力。与此相应,在实践中如何处理好业务标准与技术标准的关系与侧重、发展脉络与步伐等,也是亟待解决的难点之一。

  虽然创新中的金融业态边界、特征都发生了许多变化,不少功能与概念都变得模糊起来,但金融业发展还是离不开本质性原则。所谓金融标准化建设的底线原则,就是通过强制性的技术与业务规则,配合金融变革中的新监管模式。比如,保障“穿透式监管”,即透过金融产品的表面形态,看清金融业务和行为的实质,将资金来源、中间环节与最终投向穿透连接起来,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甄别金融业务和行为的性质,根据产品功能、业务性质和法律属性明确监管主体和适用规则。再如,配合“负面清单”等措施,真正使业务创新底线获得明确的技术“描述”,实现“代码即法律”的效果。由于有些金融模式尚处于探索和“试错”阶段,难以形成长期稳定的金融标准,因此政府和协会应侧重于“引导”性标准,通过某些“软法”来加以规范,并不断修正金融标准,既给予市场足够的创新空间,又为将来可能的“硬标准”积累基础。

  将效率与安全的权衡贯穿于金融创新之中。例如,新兴电子支付方式快速创新演变,给电子商务与老百姓生活带来巨大便利同时,也使支付风险控制与支付消费者保护变得更为迫切。从支付服务提供主体看,面对便捷与安全这对“跷跷板”,银行可能更偏重后者,而非银行支付机构可能更倾向前者一些。如何把握好这些矛盾关系,除了优化监管与政策思路,更需要金融标准化的“客观尺度”。一方面,推动金融标准制定不是为了遏制创新,而是促成包容创新与合理创新的有效结合,真正推动金融服务效率、质量与能力的提升。另一方面,技术与制度创新也使金融风险变得更复杂,有效的风控标准建设也是为了避免金融活动“触及雷区”,并给各类“劣币”念“紧箍咒”。

  总之,金融标准是实现金融交易信息系统互联互通、降低交易成本的基础条件,是保证金融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又是规范市场秩序的内在要求和金融管理部门推进行业管理的重要依据。因此,从某种意义上看,应把金融标准化建设放到国家战略层面考虑,作为金融监管体制改革、金融生态建设、金融效率提升、金融结构优化的重要保障。

  (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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