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在今年年初的工作报告中指出,标准是质量提升的“牛鼻子”,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关键要提升标准。笔者认为,提升标准要牵住“牛鼻子”:既要“顶天”——推动标准提档升级,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鼓励领先企业创建国际标准;更要“立地”——面向社会提供更多有效的质量和标准信息。 消费市场质量信息不对称,是导致国内高端消费外溢、低质产品产能过剩的一个重要原因
消费市场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广泛存在,突出反映在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没有供双方获得质量信息的平台。一方面,消费者因不清楚产品质量的好坏,既担心低价商品质量差不敢购买,又担心高价买到假货、次品,因而要么从众购买销量大的商品,要么购买国外品牌知名度较好的商品,要么减少购买数量,消费者需求不能得到很好满足,导致消费需求减少,顺应市场需求的更新换代升级产品因供给不足而消费外溢。另一方面,由于消费市场质量信息的不对称,企业陷入因卖不出高价而降低质量标准、又因质量差而降低价格、再因价低而降低质量标准的恶性循环之中。由于质优价廉并不能获得理想利润,生产者提高生产效率的积极性不高,部分生产企业不敢或不愿扩大投资、搞技术创新,甚至为了压缩成本而降低质量标准,市场处于低技术、低效率、低质量的竞争状态。其结果是,大量能够获得较高利润的相对低质的产品充斥市场,低端供给相对过剩,中高端有效供给不足,供需结构错配。企业是质量提升的主体,政府部门难以“越俎代庖”。笔者认为,摆脱低质低价的恶性循环,用质量优势对冲成本上升劣势,推动企业自觉自愿开展质量提升,提高消费品质量,提振消费信心,当务之急是解决消费市场产品质量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标准信息供给不足,是导致消费市场质量信息不对称的一个重要因素
近年来,质检总局推行了企业产品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制度,由企业将其所执行的产品和服务标准在国家统一开放的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声明公开,供公众查询,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同时向社会免费公开查询相关标准文本,有力提高了标准信息供给水平。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由于标准文本中的概念与术语相对比较专业,消费者一般难以通过标准文本中的技术要求来分辩出产品或服务质量的优劣差异,而且相关标准文本内容庞杂,从普通消费者的认知程度而言,标准仅仅是标注在产品上的一串由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字符代号,即使部分对标准代号有所了解的消费者,也较普遍存在标注国标的产品质量就一定比标注企标的质量好的错误认识。因此,这也提醒标准的制定者,应尽可能将标准文本更通俗易懂化,并在自我声明的同时作一个标准的简要介绍。现行的标准化法律制度规定:“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实践中,一方面,对执行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的产品,企业享受不到相应的鼓励政策(因为根本没有鼓励政策)。另一方面,标准化法律法规既然规定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由企业自愿采用,就意味企业可不采用或者可选择性采用,即只要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哪怕企业标准规定技术参数远低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也不违反标准化法律规定。因此,《标准化法》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同时,要从深入贯彻“放管服”的要求,准确把握和深刻领会“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着手,运用“政府看得见的手”和“市场无形的手”双拳并举,对消费市场标准质量信息进行规制和引导,切实解决消费市场质量标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加强对标准信息深度挖掘和运用,是提高标准质量信息供给的一项重要举措
质监部门作为政府主管标准化工作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标准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加强标准信息供给,强化标准与质量的联系,通过标准来搭建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质量信息桥梁,为消费者提供更多产品质量标准内在信息,让消费者能够从执行标准上直观判断一件商品是否满足自身需求,让质量可见可得;为生产者提供更多有效的标准质量信息反馈,促进优质优价。对此,笔者提出3点建议。
一是建立标准比对平台,进一步挖掘和提供标准信息供给。继续深入推进企业自我声明公开相关执行标准改革,并在企业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基础上,配套建立相应的标准比对公开平台。即通过健全涵盖国内、国际各类标准的数字标准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信息化手段,将企业标准相关技术指标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甚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进行比较分析,将现行笼统公开的企业标准划分为高标准区(高端货)、一般标准区(大陆货)、低标准区(地摊货)3个区域位置,将标准转化为一项项具体质量数据指标,通过标准具体技术参数的数值差异对比反映产品质量差异,用群众语言进行解读,使消费者对产品的不同质量指标一目了然,促进消费者和社会各界更加关注标准,引导和推动企业提高产品标准,推进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
二是建立产品标准比对信息实时查询平台,方便公众查询。在标准比对平台基础上,建立完善微信、手机APP等相关查询渠道,方便消费者和社会公众随时获取相关标准比对信息。如将商品条码与标准代码相结合,使消费者可以通过扫描商品条码就可随时随地获取该产品标准所居位置及其各项质量属性所居档次。同时,还可以与淘宝、京东等电商合作,建立相应商品及标准关联方式,方便消费者在购买时通过标准代号即可获知相关质量标准指标优劣并有针对性地选择相应质量档次的商品,满足消费者不同质量需求。
三是建立产品标准反馈、监督平台,方便企业完善标准,加强社会监督。配套建立相应标准信息反馈和社会监督举报平台,一方面,及时收集消费者对相关标准和质量指标信息的反馈,通过“大数据”分析社会整体标准供给状况,搭建生产、消费之间的信息沟通桥梁;另一方面,通过加强对消费者的标准和质量信息供给,进一步强化社会监督力量,借助社会力量有效监督企业执行标准情况,规范和引导企业标准的标识标注行为,营造良好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推动优质优价,促进产品质量提升和供需结构升级。
(作者单位:湖北省质监局)
|